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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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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大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大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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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本级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4楼   电话:84369145

二、中山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中山区白玉街65号5楼   电话:82565640

三、西岗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西岗区长江路588号605室   电话:39661886

四、沙河口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沙河口区永平街205号204室   电话:84548061

五、甘井子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甘井子区松江路19号3楼   电话:86589499

六、旅顺口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旅顺口区长江路15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   电话:86638390

七、普兰店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普兰店市中心路一段53号506室   电话:83134730

八、瓦房店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56号5楼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85601318

九、庄河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庄河市世纪大街18号527室   电话:89725697

十、长海县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06号402室   电话:89884737

十一、金州新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金州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5、36号窗口   电话:87935712


十二、保税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E座425室   电话:87316962

十三、高新园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高新园区黄埔路537号泰德大厦3楼人才大厅3号窗口   电话:84793609

十四、长兴岛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长兴路600号1707室   电话:85283613

十五、花园口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北楼312室   电话:89128623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属职业病的,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五)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有效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通、海事、铁路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证明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须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须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医疗资料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须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案件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如有关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办理时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属于生产性事故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的;
(二)职工在生产性事故中受轻伤且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劳动关系的;
(三)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确认为职业病的;
(四)其它可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dl12333.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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