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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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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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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性质特点             2 :认定条件             3 :认定流程

4 :认定材料             5 :劳动关系证明           6 :认定举证

7 :认定指南             8:认定争议              9 :不予受理

10 :认定办法            11:申请格式             12 :申请表

13 :注意事项            14 :决定书              15 :申请时限

16 :认定技巧            17 :工伤待遇


1 :性质特点                                 返回目录

工伤认定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2 :认定条件                                  返回目录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 :认定流程                                   返回目录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4 :认定材料                                  返回目录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受伤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商)局网站上查询、打印);

10、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注意:1、条《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机构提供;2、条未参保的才需要;3、4条是必备材料;其他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5 :劳动关系证明                               返回目录

1 :劳动合同;

2 :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卡清单)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衣、工帽"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 :考勤记录;

6 :其他工友的证人证言等;

您有以上资料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6: 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有责举证                      返回目录

李某系建筑公司工人,2010年9月18日,在工地的脚手架上施工时,因脚踏空从脚手架上摔下。事发后李某只觉得腿部微痛,没在意,但第二天早晨,李某却已经无法站立,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小腿骨折。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但公司认为李某受伤后没有向公司及时申报,其受伤可能是回家后自己造成的,所以不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无奈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确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因李某没有及时申报,这就涉及双方如何举证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是否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李某应有同事证明其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受伤。另外,李某还需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以确定其受伤的事实。


从表面上看,这两个证据都不是认定工伤的直接证据,但二者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李某受伤的原因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这就可以证明李某的伤系工伤。


对于建筑公司主张,虽然该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公司认为李某的伤不是工伤,就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附件: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用人单位) :


你单位职工于  X  年  X  月  X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

                                                                                        2017   年    X     月    X     日


7 :认定指南                                  返回目录

【受理机构】:社保局、各区社保分局、社保管理站

【申办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12333

【办理时限】:60日内,事实清析,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

【结果查询】:市工伤保险查询系统

【认定条件】:工伤认定条件说明

【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所需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提供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项其中一项;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资料:上下班考勤记录卡(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遭受暴力人身伤害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等。


申办流程

一、申请人带齐上述资料向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或条件不符的,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有需要的将进行调查取证;

四、做出工伤认定。


8 :认定争议                                  返回目录

工伤认定争议处理

一.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人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内,或者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结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向上一级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目前行政机关有两种做法,一是做出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二是不做出受理的表示,即在5个工作日内外加邮寄时间,申请人没有收到不予受理决定, 可以推定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复议机关一般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程序

1: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申请人 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初级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对 "不予受理决定 "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维持和撤销的判决。

2: 复议机关在60日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如果复议机关在60日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3: 申请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申请人可以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目起3个月内,向工伤认定机关所在地的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有异议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凡是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文本)或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履行工伤认定程序,并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进行举证。

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无异议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举证材料的,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对与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有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对与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申请人可 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到仲裁申请之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 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争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途径。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工伤争议。另一方面,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为构建科学、有效、快捷的争议处理体系起到推动作用。


三.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书范本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XXXXX。

被申请人: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XXXX   负责人: XXX    职务: 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X 年 X 月 X 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伤险认决字 [ X ] 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人社伤险认决字 [ X ]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 不属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人社伤险认决字 [ X ] 号 关于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XXX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XXXX工作,因工作需要(XXX年X月X日有加班),须XX年X月XX日回XXX, 乘车至XXXXX,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XXX受伤。XXX的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XXXX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综上所述, XXX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 ,被申请人 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二O一六 年 X 月 X 日


9 :不予受理                                   返回目录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认定办法                                   返回目录


工伤认定办法

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颁布日期:20030923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社会保障部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1:申请格式                                  返回目录

申请人:张三

地址:现居住XX省XX市XX区XX社区

申请人与伤亡人的关系 :《本人》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XX省XX市XX乡XX村XX组

用人单位:XX区XX路XX号XX公司

事故发生 :X 年 X 月 X 日

伤害程度 :手指被机器弄掉一个/头部受到撞击正在检查

事故原因 :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无意被机器弄到

申请人 :张三

2017 年 X 月 X 日


12 :申请表                                   返回目录

编号:

工 伤 认 定申 请 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3 :注意事项:                              返回目录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14 :决定书                                返回目录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_______:


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_____________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_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编号: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_______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15 :申请时限                                  返回目录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提醒:广大工伤工友认定期限为一年,用人单位有业务在一个月内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没有申请自己或亲属要积极申请一定要在一年之内申请不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虽然为一年但中间可能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尽快申请为好。特别是伤重的工友可能一直在住院没时间申请,一定要及时申请。

工伤认定是后续维权的最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后面的赔偿,处理等一系列事情,望广大工伤工友重视。


16 :认定技巧                                  返回目录

一、迅速确定工伤发生单位名称

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百般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存在不会积极主动的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作为工伤员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像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因此确定用人单位、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是工伤认定最基本的条件。


二、收集、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工伤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两个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那么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有现场目击工伤发生的工友愿意作证?

这些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工伤职工可能能够收集到部分证明材料,但是更多情况下,工伤职工无力自己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专业工伤律师调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并通过律师寻求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帮助。


三、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自己必须申请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没有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四、调解需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

但此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甚至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所以,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由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17 : 工伤待遇                                  返回目录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更多工伤待遇查看:工伤赔偿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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