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济南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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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咨询联系电话:68967246(工伤认定窗口)、12333、0531-86012388
济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5层
电话:0531-66605933,66605934
济南各区社保局地址电话一览:
单位名称 | 地址 | 电话(0531) |
历下区社保局 | 历下区解放路22号燕山大厦 | 86961707 |
市中区社保局 | 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12楼 | 82078429 |
槐荫区社保局 | 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24号 | 87953276 |
天桥区社保局 | 天桥区无影山东路31号 | 85926505 |
历城区社保局 | 历城区花园路2号 | 88066057 |
长清区社保局 | 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87220011 |
高新区社保局 | 高新区舜华路750号二楼北厅 | 88876720 |
平阴县社保局 | 平阴县锦东新区劳动大厦 | 87890730 |
济阳县社保局 | 济阳县开元大街 | 84211557 |
商河县社保局 | 商河县鑫源路35号 | 84880166 |
章丘区社保局 | 章丘区山泉路1410号 | 83220360 |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报工伤认定材料
(一)主要材料
1. 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
2.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参见附件《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参考格式》)
3.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寸彩照1张(全身或半身照,含受伤部位)
4.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参保者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
5. 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书(参见附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参考格式》)
6. 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参见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参考格式》)
7. 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二)相关材料
1. 职工近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索引页、公安机关证明等)。
2. 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上下班的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考勤记录。
3. 属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
4.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7. 职业病应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8. 安全责任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9. 因参加单位组织运动会、培训等活动受伤的应当提供单位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参加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
10. 如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需提交“120”急救通用病历。
11. 相关民事赔偿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证明)
备注:1. 请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2. 按照顺序装订材料,报送材料一律使用A4纸;
3. 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因每周四下午开案件分析讨论会,建议选择其他时间办理)
申报地点:市中区经二路193号经办大厅二楼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68967246、12333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即时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完毕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初审意见。
3、限期举证
对个人申请的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作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举证申辩材料。
4、初审
审查申请材料,属中止情形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待中止情形消失后,作出《恢复审理决定书》。对死亡和可疑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调取有关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对材料充实、事实清楚或的案件,提出初审意见。
5、复核
将工伤认定案件初审意见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讨论集体研究,并交处长复核。
6、审批
工伤认定案件初审意见由处长复核后,向分管局领导报批,疑难、不易界定的案例报分管局领导决定,政策无明确规定的案例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7、作出认定结论及送达
按审批意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jnhrss.gov.cn/
附件:下载
3、参考格式—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参考格式.doc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