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成都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成都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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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联系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12楼1215室
电话:028 87706786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132号窗口
电话:028 68381080
成都市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地址:成都市东部新区丹景街道迎宾大道2号政务中心A厅30号窗口
电话:028 2725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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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三楼66号窗口
电话:028 86116908
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86号五楼5013室
电话:028 86750996
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0号二楼20、21号窗口
电话:028 86270601
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二楼B2区14号
电话:028 87705167
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1栋二楼三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28 85085787
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巷2号二楼16-18号窗口
电话:028 84321893
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北泉路777号政务服务中心909室
电话:028 84845138
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凤凰大道二段便民路6号一楼15号窗口
电话:028 83667715
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88号C区二楼3号窗口
电话:028 89396557
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人和路733号7号楼二楼2号窗口
电话:028 86299565
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正通路555号二楼213室
电话:028 85736236
郫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何公路9号二楼7-9号窗口
电话:028 87929791
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新津区瑞通路146号一楼
电话:028 82516707
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松林路333号三楼330室
电话:028 27231358
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都江堰市问道东路61号一楼
电话:028 61929029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七楼716室
电话:028 83880029
邛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邛崃市凤凰大道576号十楼1010室
电话:028 88767710
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崇州市永康东路385号一楼2号窗口
电话:028 82214701
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388号一楼18号窗口
电话:028 84935953
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邑县邑新大道192号四楼405室
电话:028 88297139
蒲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蒲江县工业南路16号三楼社保科
电话:028 88555234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认定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
2.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3.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4.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cd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