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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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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宜宾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宜宾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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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西段13号    咨询电话:8205012、8202349


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皮树街31号1号楼    电话:0831-8214113


南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兴街58号


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北新区康宁路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6楼


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巡场镇新桥街46号

电话:0831-4314214

 

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盛路145号附近    电话:0831-5422438


社保局办事大厅

宜宾市筠连县滨河东路2段4号    电话:0831-7685593

 

宜宾市南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兴隆街59    电话:0831-3333277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沙江大道西段139号


中共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

长江路73


筠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筠连县


宜宾市南溪区社保局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兴隆街110号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认定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

2.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3.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4.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scyb.hrss.gov.cn/

宜宾市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shbx.ybxww.com/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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