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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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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宁波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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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余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74-62712677

地址:兰江街道保庆路128号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74-87902579

地址:中国宁波江南路599号宁波科技大厦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74-12333

地址:北仑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大厦三楼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74-12333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74-87668416

地址:环城北路西段499号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认定材料(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表》(一式四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4.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2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害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须明确受伤职工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2)上下班路线图(须表明居住地、工作地与事故发生地);(3)居住地证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公安部门出具均可);
      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9.突发疾病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用以证明事故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1)以上1至6项为必备申报材料,7至14项分别为特殊情况下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事故申报时应当提交的附加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尺寸均要求以A4纸张大小为准。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规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咨询联系电话:83865510、12333


认定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nbhrss.gov.cn/


附表下载:

1、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说明.doc 下载

2、工伤认定申请表(空白)、  工伤认定申请表(样表).doc 下载

3、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  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 样表.doc 下载

4、工伤职工就医告知书.doc 下载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样表.doc 下载 

6、领取工伤认定书需要提供的委托书.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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