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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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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北京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北京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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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联系电话

东城

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2号

84038192

西城

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66201159

朝阳

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0层

53918464

海淀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421室 

88506502

丰台

丰体南路3号(丰体时代大厦3层)

83362741

石景山

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68812020

门头沟

门头沟区中门寺大街16号    

69821710

房山

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    

89367913

昌平

昌平区东环路中段社保中心院内(科) 

89741322

顺义

顺义区仓上街16号

89445735

通州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   

81537016

大兴

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4

81296815

平谷

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  

89983272

怀柔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89687183

密云

密云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5号  

69043745

延庆

延庆县高塔街53号  

69103493

开发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

67814043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原件2份)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病历(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受伤害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机关法人任免通知书或相关行政机关批复等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以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近亲属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职工与其近亲属的关系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6、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7、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8、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9、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0、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1、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2、死亡证明(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3、实行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单位,还应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实名制管理花名册以及分包合同相关页。(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4、具体事故伤害情形所需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42号)》、《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bjrbj.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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