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天津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天津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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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3楼综合窗口。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社险中心) | |||
办公电话 | 地址 | 办公电话 | 地址 | |
和平区 | 58117620 | 新兴路38号 | 27821820 | 新兴路天赐园8号 |
河西区 | 28275540 | 澧水道14号 | 23259741 | 徽州道33号 |
南开区 | 27385491 | 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 | 27686910 | 咸阳路81号 |
河东区 | 60891259 | 王串场1号路与华昌街交口 | 24215397 | 九经路27号海河大厦5楼 |
河北区 | 26242824 | 榆关道388 | 26292973 | 河北区东六经路28号 |
红桥区 | 86516685 | 纪念馆路益博公益底商8号 | 86520325 | 丁字沽三号路23号增10号 |
东丽区 | 24961492 | 栖霞道38号 | 24974473 | 荣成路11号 |
西青区 | 27393569 | 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5号 | 27912927 | 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5号 |
津南区 | 28392686 | 咸水沽镇南环路29号 | 28395245 | 咸水沽镇南环路武装部东 |
北辰区 | 26390194 | 京津公路北辰大厦1座2楼 | 26835925 | 北辰大厦A座三层 |
滨海新区 | 65309513 | 塘沽新港2号路35号 | ||
塘沽管委会 | 66300392 | 塘沽杭州道1400号 | 25863698 | 塘沽区和平北路30号 |
汉沽管委会 | 25669300 | 河西四纬路 | 25660089 | 国家庄街6号 |
大港管委会 | 63109016 | 世纪大道68号 | 63378490 | 世纪大道183号增2号 |
开发区管委会 | 25202266 | 宏达街19号A区5层 | 66370761 | 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 |
保税区管委会 | 84906299 | 空港西三道166号c区425 | 84906465 | 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
园区管委会 | 83715926 | 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2楼 | 83715670 | 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二楼 |
武清区 | 29324408 | 杨村新华南路 | 29340084 | 杨村镇新华南路 |
宝坻区 | 29241982 | 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 | 29241220 | 开元路与阜阳路交口 |
宁河县 | 69592396 | 芦台镇开发区五纬路增1号 | 69116205 | 芦台镇光华路北 |
静海县 | 28940650 | 静海镇胜利大街19号 | 28919138 | 联盟大街北段东侧 |
蓟县 | 82862054 | 渔阳镇蓟州西大街39号 | 60972010 | 渔阳镇人民西大街21号 |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提交以下材料: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以及本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4、《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96号)
5、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8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tj.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