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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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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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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按我市相关规定通过定额缴费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管理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征地安置人员中的老龄人员和未继续缴费以及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死亡的,其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抚恤金发放月数为9个月。对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职死亡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根据本人在职时确定的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养老待遇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参保人员在2021年9月1日以前死亡的,遗属待遇按当时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1年2月22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611-002号意见的复函

蔡运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的意见》(第1611-002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重庆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从2000年起,根据国家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陆续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平稳过度。

(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等文件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相继做出了调整和完善,标准为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为15个月本人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同时明确了企业未参保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二)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出台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庆市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出台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对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抚恤金标准作出调整,规定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的标准支付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仍为2000元。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要求,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1〕32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其中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过去规定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对意见的处理办法

在收到您关于完善未参保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的提案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区内16家企业关于未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进行专题走访调研,收集整理相关数据信息,掌握一手材料,并于3月25日委派区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前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进行专题汇报。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探讨研究,为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重庆市未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仍参照渝府发〔2008〕97号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做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全面提高法律意识和参保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提升社会信用度。

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参保义务,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由此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因此,参照渝府发〔2008〕97号规定执行后,部分未参保职工计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较参保职工计算的待遇高,实际是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依法参保,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区人力社保局将加大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力度,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能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最后,对于您提出的意见,我们将会持续关注未参保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并继续向市局有关处室反映情况,希望能通过有效途径解决未参保职工和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不一致的问题。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人力社保事业,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

复函内容来源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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