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7〕16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1日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我省系列配套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原则,实行两个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发放”。职业年金启动运营后,其业务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省直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经办。
中央驻鄂机关事业单位的汉外单位原则上在省直参保,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其业务经办。其省级主管部门(一级单位)决定并经批准在属地参保的,汉外单位在属地参保,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汉外单位原则上在属地参保,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其人财物实行省级主管部门(一级单位)统一管理且经省政府同意的,可在省直参保,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业务经办。
第五条 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所辖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基金管理、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年度。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信息系统为基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进行本地化和省级部署实施。数据信息实行省级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参保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机关事业单位数字证书业务受理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成立批文(复印件1份,本规程中所列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持有两证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为准(下同);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需提供编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复印件1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信息系统生成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打印《参保单位登记回执单》(一式两份),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将已参保登记单位的《参保单位登记回执单》、《机关事业单位数字证书业务受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CA数字证书公司制发CA数字证书,用于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第九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成建制转出等情形需要暂停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暂停参保业务,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暂停申请报告;
(二)暂停参保的相关证明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暂停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暂停参保业务,暂停参保期间停止办理其所有业务。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完成改制、合并、分立、成建制转出等情形需要恢复参保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参保业务,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恢复参保申请报告;
(二)恢复参保的相关证明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恢复参保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恢复参保业务。同时恢复单位所有暂停业务,参保单位从次月起开始参与生成应收计划;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参保单位应按年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验证登记申请资料,核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手续,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更换。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补证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补证手续,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第三章 申报核定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实行年度申报和月度申报。年度申报主要申报一个缴费年度内全部在职职工的参保资料和缴费工资基数;月度申报主要申报每个月份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12月份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月工资标准申报。
改革第一个申报年度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为其2014年9月30日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月工资标准。
新录(聘)用、调入、安置等人员(以下简称新进人员),以新进人员起薪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本统筹地区上一年度12月份缴费工资标准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码表模板编制本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基数码表。如本统筹地区当年未调整工资政策,沿用上年度的工资码表进行确认编制。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工资调整的文件制作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码表,在信息系统中设置与之相关的人员身份岗位信息、缴费工资项目、逻辑关系、工资算法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缴费工资基数码表模板,结合本统筹地区相关津贴补贴执行时间和标准,填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经本地相关部门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审核后确认生效。
不适用缴费工资基数码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非码表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申报核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期为每年12月1日至20日。年度申报核定人员范围为当年11月30日在职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未按时完成年度申报工作的,不能进行后续业务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1月下发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核定通知,告知参保单位申报事项。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申系统)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机关(参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5-1)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5-2)(以下简称为《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二)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改革第一个申报年度,执行本市(州)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上年度本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时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本市(州)上年度的前一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统一执行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录入并启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对本统筹地区已按上年度的前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人员,进行批量重新核定,并统一进行差额补(退)收处理,列入各单位下期应缴费额,并完成后续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月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期为每月的1日至20日,其人员范围为次月缴费工资发生变动的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应及时通过网申系统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月度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跨年度补缴的新增人员,按照本人历年12月份职务职级工资标准进行基数补缴申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变动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调整月度缴费基数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因参保单位错报、漏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和单位申请;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和意见;
(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退收)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参保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参保登记类业务包括在职参保人员新增、信息变更、停保、续保、终止参保、在职转退休、参保人员信息修改、缴费补(退)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人员招录等原因需要登记新参保人员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6-1~7)、《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7)、《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编制管理文书;
(二)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提供的录(聘)用、调动、任职文件等;
(三)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四)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需要按照社会保障卡制卡要求提供电子照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审核入库和参保登记手续,为参保人员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外国人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2011年第16号令>编制,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为无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应采用专门方式特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保单位在办理单位成建制参保登记时,为存在遗漏的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参保单位通过网申系统填报改革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特殊人群信息和2014年10月份待遇信息(含国办发〔2015〕3号文件待遇调整部分),并提供经社保行政机构审核确认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参保信息审核汇总表》(附件8)。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改革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资料,核对《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审核汇总表》与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入库和参保登记手续,生成其待遇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并为无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社会保障卡关联银行账户信息的,参保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障卡制、换卡要求,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修改信息,并更换社会保障卡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同步处理信息。
参保人员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级(技术职称)、视同缴费年限等与待遇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应凭个人档案资料,到社保行政机构办理信息修改和确认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同步处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的手机号码、常住地址、户籍所在地等一般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应通过网申系统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9),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因开除、除名、辞职、辞退、聘用合同期满等情形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因调出、参军、入学、出国出境、被判刑等原因需停保或中止缴费时,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停保手续,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的文件或通知书,以及因调动、参军、入学、出国出境的相关文件或被判刑的法律文书等;
(二)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停保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和职业年金做实;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障卡、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法院死亡判决书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材料;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及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终止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办理人员参保终止参保手续和职业年金做实;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转出参保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如存在欠费的,应先补缴后再办理。转入参保单位提供由各级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编制卡或上编通知单,以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调令、任职文件等文件,并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第三十三条 在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参保单位应向社保行政机构申请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并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保行政机构确认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试行)(附件10)(以下简称《待遇申领表》)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当月应完成次月退休人员的申领人员待遇关键信息修改。参保人员存在补(退)收业务的,按照第三十四条予以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并转入待遇审核环节;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因参保单位延迟申报造成的多缴、少缴、误缴社会保险费,需要补(退)收的,参保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时,应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退)收手续,记录相关信息,并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收明细表》(附件11-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收明细表》(附件11-2);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章 应收计划及月结办理
第三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定期生成应收计划,办理月结。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一个费款所属期应收记录、当月在职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补收和退收及数据维护等信息进行应收计划的结算,生成应收计划期间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办理申报核定业务,并完成业务数据校验、应收计划生成及月结。
第三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应收计划时,应进行数据锁定,暂停登记、申报核定业务办理,并对未复核业务数据和未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进行检索。对检索的不符合要求数据,社保经办机构应批量回退或中止校验。
第三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完成业务数据校验后,进行应收计划数据校验。按整体校验和单位校验的规则分别核对本期总人数和总金额,应收计划数据校验完成后,生成应收计划,并产生应收明细帐,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核定应收计划单》(附件12-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明细核定表》(附件12-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核定应收计划汇总表》(附件12-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应收计划汇总表》(附件12-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核定应收计划汇总表》(附件12-5)。
第三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当期应收计划后,应办理月结,进入次月费款所属期,并将生成的应收计划数据传递到社保经办机构征收部门。
第六章 基金征缴
第三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征收部门以应收计划生成征收计划,作为征缴依据征收养老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与征收银行约定的格式传递给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已实现社保经办机构与征收银行间系统接口的(以下简称社银接口),实行征缴数据和缴费到账数据的实时互传。
第四十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征收银行反馈的养老保险费当月到账明细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财务到账处理,及时据实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生成征收台账。
第四十二条 参保单位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在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前,可经当地社保行政机构批准后,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并可办理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人员转移和人员终止参保的个人欠费(含单位缴费部分)补缴业务。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第四十四条 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征收部门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施时,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对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七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视为欠缴,暂不记录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第四十八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四十九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国家确定并公布。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以后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办理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当年起计息。
当年个人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第五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社保经办机构对恢复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进行恢复,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下同)。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到指定账户中,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跨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转入基金到账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整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
第八章 转移接续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转移接续业务适用于参保人员在省内各统筹地区间转移,且仅限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或跨制度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员省内、制度内流动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3,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制度内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的参保单位应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4,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五十七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15,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发给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第五十八条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16,以下简称《信息表》);
(二)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三)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后,应对信息予以保留存档。
第五十九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一)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二)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根据《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五)有关材料的归档备案。
第九章 定期待遇申领
第六十条 定期待遇申领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确认工作。
第六十一条 定期待遇申领基本内容包括领取条件、职务职级和“中人”老办法待遇项目标准3个部分。其中,领取条件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和视同缴费年限等内容;职务职级是指改革时点、职务升降时点和退休时点等3个时点的职务职级档次(岗位薪级);老办法待遇项目标准是指改革时和职务升降时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的“中人”老办法待遇项目标准。
第六十二条 参保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待遇申领,原则上应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15日前完成待遇申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参保单位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可使用CA证书登陆网申系统填报定期待遇申领信息。
参保人员“中人”老办法待遇项目若为码表标准待遇,应申报改革时点、职务升降时点和退休时点本人职务职级档次(岗位薪级)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中人”老办法待遇项目标准;若为非码表标准待遇,则除申报改革时点、职务升降时点和退休时点本人职务职级档次(岗位薪级)信息,还需录入“中人”老办法待遇项目标准。填报完毕后,通过系统向社保行政机构提交申领信息,并打印《待遇申领表》(一式五份)。
第六十四条 参保单位可在完成向社保行政机构提交申领人员信息的同时,通过网申系统自动预约管理功能或其它方式,与社保行政机构确定现场审核时间。
第六十五条 参保单位办理待遇申领现场审核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批准退休文书;
(二)本人原始档案或相关材料;
(三)《待遇申领表》(一式五份);
(四)其它需要的资料。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保人员原始档案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办理待遇申领时需提供本人原始档案;参保人员原始档案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地方),办理待遇申领时需提供本人原始档案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参保人员原始档案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中央),参保单位可不提供本人原始档案或复印件,由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填写《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
第六十六条 社保行政机构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待遇申领系统对参保单位提交的申领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并复核。若资料与系统提交信息一致,社保行政机构确认通过,并在《待遇申领表》上加盖审核专用章;若资料不全或与系统提交信息不一致,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并重新返回待遇申领系统修改申领人员信息后再次提交。
第六十七条 社保行政机构原则上在每月15日前完成参保人员的待遇申领审核,并通过系统将审核确定信息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待遇计发。
第六十八条 参保单位应在社保行政机构完成申领审核的第2个工作日之前,将加盖审核专用章的《待遇申领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已签章的《待遇申领表》与系统推送信息是否一致。若一致,则作为定期待遇计发依据;若不一致,返回待遇申领系统重新办理待遇申领审核。
第六十九条 因参保单位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加盖审核专用章的《待遇申领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导致参保人员待遇迟发,由参保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十条 参保单位将加盖审核专用章的《待遇申领表》及时送达参保人员,并告知相关情况。
第七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对《待遇申领表》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待遇申领表》之日起1年内,由参保单位向社保行政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社保行政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
第七十二条 若在复核后发现《待遇申领表》中信息确有错误的,经社保行政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参保单位可重新进行待遇申领。其中,对因职务职级档次(岗位薪级)申报错误的原因需调整历年缴费工资基数,进行重算待遇的,需在办理完差额补退收,并缴清欠费后,经社保行政机构重新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待遇重算。
第七十三条 参保单位重新办理定期待遇申领时,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要求重新办理定期待遇申领文书;
(二)办理重新申领相关证明材料;
(三)重新填报的《待遇申领表》(一式五份);
(四)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2014年9月及最后一次职务升降当年缴费基数中住房补贴金额;
(五)其它需要的资料。
第十章 待遇管理
第七十四条 待遇管理主要包括改革前退休人员待遇关键信息变更、定期待遇计发、定期待遇重算、一次性待遇计发、定期待遇调整、待遇暂停、待遇恢复、待遇补扣、应付计划生成和月结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改革前退休人员审核入库后,因出生年月、工作年限、待遇项目标准等影响待遇的关键信息发生错误或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改革前退休人员待遇关键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社保行政机构审核确认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审核表》(附件17);
(二)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信息变更后打印《改革前退休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变更通知单》(附件18),交参保单位签字确认。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十六条 经社保行政机构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定期待遇计发手续,并提供社保行政机构签字盖章的《待遇申领表》。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员进行关键信息确认。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已办理申领人员关键信息确认以及在职转退休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当月计算其定期待遇,并打印《湖北省(填行政区划代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表》(以下简称《待遇计发表》)(附件19)交参保单位签收。参保单位应将待遇结果及时告知参保人员。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在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确定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可自收到《待遇计发表》等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待遇重新计算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复核,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
第七十七条 已领取定期待遇的退休人员,因待遇申领或历年缴费等信息发生错误或变更,需要重算定期待遇的,由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重算手续。
对待遇申领信息发生错误或变更的,经社保行政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参保单位可重新进行待遇申领。如果存在申领表中的职务职级档次(岗位薪级)申报有误,需调整对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在办理完退休人员差额补退收并缴清欠费后,参保单位应提供社保行政机构重新审批的《待遇申领表》及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重新确认变更后的关键信息。
对历年缴费等其他信息变更的,按政策规定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补缴金额到账后,参保单位应提供单位签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审核)业务申报表》(附件20)及证明需要重算的其它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待遇重算,打印《待遇计发表》。重算后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的,补发差额部分;低于原待遇标准的,予以扣回。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职务职级对应工资等参数调整时,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重算符合条件人员的定期待遇,并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批量重算业务表》(附件21)。
因参数调整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金额到账后,再进行参保单位人员定期待遇批量重算。
第七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终止参保后,应及时申请办理一次性待遇计发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及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计发一次性待遇,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计发表》(附件22,以下简称《一次性待遇计发表》)交参保单位签收。参保单位若未及时申报,导致存在多发待遇时,参照第八十三条进行系统外追回处理。
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及时告知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对核定的待遇标准有异议的,自收到《一次性待遇计发表》等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待遇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
第八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待遇调整政策文件规定,核实个人基础资料,批量调整符合条件人员的定期待遇并计算补发金额,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汇总表》(附件23-1)和《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名册表》(附件23-2)。
因个人基础资料变更或漏报等,需要补调的,由参保单位提供单位签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审核)业务申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零星调整,并计算需补扣金额,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零星调整表》(附件24),交参保单位签收。
第八十一条 退休人员发生失踪、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况,由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签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审核)业务申报表》;
(二)宣告死亡(失踪)证明等其他需暂停待遇的证明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并计算需扣回金额。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暂停通知单》(附件25)交参保单位签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十二条 对失踪后再现等情况的待遇暂停人员,由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单位签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审核)业务申报表》;
(二)失踪再现证明等其他恢复待遇发放的证明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并计算需补发金额。存在补扣的参照第八十三条补扣规则处理。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恢复通知单》(附件26)。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发生多发或少发待遇,需对参保人员进行补发或扣回的,由参保单位进行申报,并提供单位签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待遇审核)业务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零星补扣处理,并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零星补(扣)核定表》(附件27),交单位签收。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因不同业务(待遇暂停、恢复除外)分别产生的需补发和扣回金额,不进行补扣冲减。对需补发的,应一次性予以补发。对需扣回的,按照不超过该参保人员定期待遇的25%,分期扣回。若参保人员终止待遇时,仍存在待扣回金额的,做转系统外追回处理,并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发待遇系统外追回明细账》(附件28),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待遇暂停期间存在需扣回金额,在待遇恢复当期,与待遇恢复时产生的需补发金额进行补扣冲减后,再按照上述补扣规则处理。
第八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定期锁定当期待遇管理业务,校验未复核业务,核定当期应付总人数和总金额,生成并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度应付台账(社发待审用表)》(附件29)、《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度应付计划(社发财务用表)》(附件30)及《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发待遇系统外追回明细账》。
第八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应付计划无误后应办理月结,进入下一费款所属期待遇管理业务办理。
第十一章 待遇发放
第八十六条 待遇发放主要包括支付计划生成、匹配更新人员发放信息、发放不成功处理等内容。
第八十七条 当月应付计划生成后,社保经办机构应进行持卡库中待遇领取人员的关键信息(姓名、发放银行、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匹配更新。
第八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所有待遇享受人员(含一次性待遇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二次发放信息进行汇总,生成《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当期支付汇总表》(附件3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附件3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二次发放汇总表》(附件33)和人员发放明细。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支付依据。
第八十九条 银行在每月完成社会化发放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发放不成功人员信息推送给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并告知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照第二十八条办理参保人员信息核实、变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匹配更新。
对符合条件且已进行基本信息匹配更新的发放不成功人员进行二次发放处理,生成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二次发放汇总表》,纳入次月支付计划。
第十二章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第九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第九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公安、卫计、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九十二条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第九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并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批量暂停人员名册表》(附件34)。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批量恢复人员名册表》(附表35)。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第十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银行反馈的养老保险费到账明细进行实收处理。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将基金到账情况通知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
第九十五条 每月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发放部门提供的待遇支付汇总信息及转移接续部门提供的信息表编制本月基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所需款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一次性待遇支付需要。依据《信息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等支付信息划拨资金并在信息系统中支付确认,当支付不成功时及时通知对应部门。
社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依据核定及转移接续业务的《个人退收单》划拨资金,并冲减基金当期收入。
第九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银行回单及时编制收入记账凭证。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第九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支出凭证。根据银行回单、支票存根、《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支付汇总表》等单据,及时编制支出记账凭证。
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第九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九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应开展对账工作。每月月终,在收到银行对账单后,社保经办机构应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银行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每月应与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证四相符,保证基金安全完整。
第一百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一百〇一条 每个年度终了,社保经办机构应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全面反映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运行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由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基金运行分析报告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暂收、暂付款明细表、补充资料表。
(二)年度基金运行分析报告根据年度报表中的数据资料和其他历史数据,结合年度预算、相关业务数据指标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基金的运行状况及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对可能影响当期和下期基金运行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与预测分析所形成的年度报告。年度基金运行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摘要。简要叙述基金年度资产负债情况、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2.基金运行环境情况。简要分析各项可能影响基金运行的宏观经济形势、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参保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等环境因素。
3.基金收入情况。使用对比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分析基金征缴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调剂金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部分运营收入的同比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各收入项目与本年度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4.基金支出情况。使用对比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分析当期待遇支出、调整待遇支出、调剂金支出的同比增减等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各支出项目与本年度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5.基金结余情况。分析说明基金资产负债、基金支撑能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基金结余在各地的分布等情况。
6.总结和建议。简要叙述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说明年初数的调整等情况,披露和说明基金管理中的重大违规事项,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一百〇二条 每年末,社保经办机构应以县(市)级为单位,按当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基金预算编制意见的统一要求,编报下年度基金预算。
第一百〇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的统一要求,编报本年度基金决算。
第一百〇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四章 统计分析
第一百〇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遵照全面、真实、科学、审慎和及时的原则开展统计工作。应用社会保险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结合联网数据,按季、年分主题开展精细化分析。根据制度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统计调查。
第一百〇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统计指标、统计分组和精算基础数据采集要求,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并汇总相关信息,建立台账,以此作为编制统计报表和撰写分析报告的主要依据,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统计指标和精算基础数据采集指标应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第一百〇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定期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认真收集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严格审核,按程序汇总,及时上报。
第一百〇八条 加强数据比对分析,提高统计数据与基金数据、联网数据等同口径、同指标数据的一致性。
第一百〇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精算分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分析和日常测算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为政策决策、基金预算管理、收支计划管理、基金运行风险监测、政策和管理效率评估提供支持。
第一百一十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制定精算分析工作方案,采集并更新精算基础数据库,建立精算模型,确定参数假设,分析精算预测结果,撰写精算报告并及时报送。
第十五章 稽核和内控
第一百一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稽核、内控工作,依法对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对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
第一百一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待遇享受情况稽核。
第一百一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责令补缴或退还被冒领待遇,不按规定补缴退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业务操作监控和内部监督机制。确定扫描时点或周期、监控范围、异常阈值、预警形式,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实时监控和内部监督。制定业务监控计划,对异常业务进行风险提示。制定内部监督计划,定期抽取或筛选业务复核检查,建立内部监督记录和台账。
第一百一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常业务审查和处理机制。对疑似违规办理的业务,发出异常业务预警,进行核查处理。根据内部监督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业务纠错机制。当发生业务经办错误,需要回退纠错时,对出错原因、错误类型、责任人等进行记录。相关经办人员填写回退纠错审批表,经负责人批准后,按照纠错时限要求,进行回退纠错业务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项业务的经办权限和审批层级。
第十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业务档案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3号)的要求,对业务材料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和数字化处理等工作,保证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一百二十条 业务材料收集遵循“谁经办谁收集”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业务档案分类方案结合办结时间,按件收集办结的业务材料。一笔业务形成的业务表单和相关审核凭证为一件,每件业务材料按照“业务表单在前、审核凭证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顺序排列;凭证排列顺序应与业务表单名册中单位或人员顺序保持一致。电子业务材料的收集应与纸质业务材料同步。
第一百二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分类方案和档案整理要求,定期对应归档的业务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整理后的业务材料应与信息系统中的经办明细进行核对,并打印业务经办明细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收集整理后的业务材料及时组卷,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编号和编目。组卷时视经办业务量大小可按月、季或年度组卷,但不能跨年组卷。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业务经办明细目录)、业务材料、卷内备考表的顺序依次排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业务档案立卷后应定期归集到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对归集的业务档案,通过业务经办明细核对归档业务材料数目并进行案卷质量审核。检验合格后,与业务部门办理归档交接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一百二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新生成业务材料应遵循“业务经办与档案数字化同步办结、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的原则,生成业务档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业务经办中初次采集、其他系统转入、业务系统转换产生的重要电子信息和系统元数据进行归档备份,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金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指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九防”要求,完善防护设备和管理措施,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依法依规就可开放的业务档案面向参保对象、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并做好档案信息利用登记。在确保档案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拓展业务档案利用渠道,提升利用效能。
第一百三十条 应由相关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组成业务档案鉴定小组,负责业务档案鉴定。对达到或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定期组织销毁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业务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按规定销毁。
第十七章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网点、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信息、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
第十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做好数据采集、审核、保管、维护、查询、使用、保密、安全、备份等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采用省级集中部署模式,按照省级集中的要求,由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建设实施,分核心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支持省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通过互联网、CA数字证书支持省内各级参保单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信息系统分级授权管理,按照“最小授权、权限分离”的原则进行划分,各岗位间的权限和职责保持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数据库管理按照数据库安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访问控制、病毒防范、入侵检测等基础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灾难恢复演练,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程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