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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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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128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7日


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保险费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第四条 一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3档。具体标准如下:

   (一)1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50%;

   (二)2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20%;

   (三)3档,基准费率。


第五条 二至八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5档。具体标准如下:

   (一)1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50%;

   (二)2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20%;

   (三)3档,基准费率;

   (四)4档,基准费率下浮至80%;

   (五)5档,基准费率下浮至50%。


第六条 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按照下列指标考核后依次确定:

(一)上年度发生工伤死亡3人以上、新发生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50%,执行1档浮动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执行2档浮动费率;

(三)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本年度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执行3档浮动费率;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80%,执行4档浮动费率;

(五)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或者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50%,执行5档浮动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发生下列工伤情形之一的,该次工伤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及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本年度不进行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非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出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进行费率浮动,且不得费率下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第十一条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在对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并在发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进行调整;第二年缴费费率自然延续不再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费率调整前将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本年度执行的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主动接受用人单位监督。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是:工伤保险支缴率=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缴纳额×100%。


第十三条 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人数占该单位参保人数的比例。其计算公式是: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当年发生工伤人数÷用人单位当年参保人数(年平均数)×100%。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明细表


            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明细表

行业类别

档次

1档

(基准费率

上浮至150%)

 

2档

(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3档

(基准费率100%)

 

4档

(基准费率

下浮至80%)

 

5档

(基准费率

下浮至50%)

 

一类

0.3%

0.24%

0.2%

——

——

二类

0.6%

0.48%

0.4%

0.32%

0.2%

三类

1.05%

0.84%

0.7%

0.56%

0.35%

四类

1.2%

0.96%

0.8%

0.64%

0.4%

五类

1.35%

1.08%

0.9%

0.72%

0.45%

六类

1.5%

1.2%

1.0%

0.8%

0.5%

七类

1.8%

1.44%

1.2%

0.96%

0.6%

八类

2.25%

1.8%

1.5%

1.2%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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