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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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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四、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解读要点  


1.主要是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要依法受理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案件;

2.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金额口径包括工资,福利,补贴等,不含加班费;

3.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不休或者员工放弃的,无需支带薪付年休假工资,只要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4.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时效为当年度年休假工资次年开始计算时效,即一般支持员工主张近两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5.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依法支付,员工以此理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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