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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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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骑车下班回家时路过一正在施工的工地,由于工地里的挖掘机刹车失灵冲到马路上,将路过的刘某撞伤,导致刘某全身多处骨折,中度伤残。如今,刘某住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面对医疗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等巨额费用,刘某的家人几乎花光了家里的积蓄。

刘某的家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在下班途中被挖掘机撞伤且主要责任不在刘某本身,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因此刘某获得工伤赔偿是没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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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由于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工作失误,刘某很疑惑,自己能否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呢?

我们先了解一下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




“民法”vs“公法”




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民法”领域的赔偿。而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两者不同,不可替代。




“法定义务”vs“侵权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而第三人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法律规定”vs“社会公平”




《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从实际情况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反而难以实现公平。

说了这么多,大家心中可能有个疑问,如果申请了工伤赔偿,能否要求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呢?小编带大家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

(1)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然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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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 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学法用法,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程序申请工伤补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社保经办机构与侵权第三人都不得拒绝其赔偿申请。来源: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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