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世纪风王“山竹”强烈刮过广东,大街小巷大树、广告牌、铁皮等遍地都是倒在风王魅力下,一片狼藉,如有不幸的工人,冒着雄风也拜倒在台风下伤到人算不算工伤呢?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大体分两种情况。
1.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台风大树压伤或摔伤,很难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
上下班途中工伤,有两个条件即: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是工伤,而台风大树压伤或摔伤情况是由于天灾造成摔伤,因此很难认定工伤。
但如果被滑路的车子碰伤,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伤。
如发生这种情况,应立即报案,交警部门开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本人若负事故主要责任就不能申请认定工伤,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
2.因工出差或工作需要
因工出差
如:公司安排去某某地方出差,因台风大树压伤或摔伤,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因工出差,应视为工作时间,出差路途必不可少可视为工作原因。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需要台风大树压伤或摔伤,这种情况无可争议是工伤。
如:人民警察出去处理警情,消防官兵处理消防事故,台风大树压伤或摔伤排除路障的工人,等等为人民服务统称为“小黄人”的人。
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争议,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需要受的事故伤害了。
在此特别感谢感恩奋斗在台风小的“小黄人”,有你们才保证了台风天的平安。
温馨提醒:台风天出门,无异于把自己的小命交给老天、交给运气,还是压根不要出去在家有女朋友的抱女朋友,没女朋友的抱枕头吧!且活且珍惜......
至于说如有个别工厂要求您上班大可不必冒着生命危险去,三防办已发停工通知,连华为开天辟地头一会停工了。
案情说法
梁某是某外卖公司送餐员,台风过后,梁某在去往客户家送外卖途中,骑车不慎撞到路边被台风刮倒的大树上,造成身体多处摔伤。事后,梁某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公司认为,台风来袭,公司不鼓励员工外出送外卖。梁某在台风过后未经公司允许外出送外卖,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公司虽不鼓励送外卖,但台风期间未关闭外卖平台,梁某送外卖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梁某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另案说法
冯默风是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从事传菜员工作。
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
当天晚18时许,冯默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17日,冯默风母亲陈玉娟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对冯默风进行工伤认定。由于其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冯默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遂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在公司提交与冯默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后,2015年1月20日,人社局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陈玉娟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受理后,依复议程序向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通知公司参加行政复议。
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
陈玉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理由】
一、冯默风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冯默风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冯默风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冯默风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冯默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三、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人社局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公司意见】
首先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这是公司及其全体职员的人文关怀和人道帮助。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事实方面。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冯默风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冯默风),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
二、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冯默风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冯默风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号: (2015)秀行初字第36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