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32
■郯城法院:工伤认定是否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乙公司承担某项目工程并将部分项目A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甲公司承包。甲公司又将A工程中的部分项目B分包给自然人徐某。经人介绍,姚某到该工地干活,在施工的过程中,姚某受伤。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判决确认:姚某与甲乙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案涉工伤认定不需要以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甲将其承包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徐某,姚某在徐某处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甲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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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经验
■济南市章丘区法院:“乡村振兴法官检察官工作站”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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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三次调解化纠纷,荣成法院“云端”促成跨越六百里的握手言和
荣成一家机械公司和潍坊某商贸公司签订了防水材料购销合同,商贸公司为机械公司的防水工程提供材料并施工,机械公司需支付款项39000元。完工一个月后,顶棚就出现了透气透水问题,机械公司立刻通知对方维修,维修后两个月再度出现同样问题。机械公司一气之下将商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费用。
立案后,承办法官秉承“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在详细了解双方诉求后,经过三次“云调解”,从利企便企、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围绕顶棚漏水修复、经济赔偿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最终,双方线上达成调解协议,商贸公司同意补偿机械公司650平方的防水材料,并赔偿安装费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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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法院:闻汛而动 驰援河北!致敬风雨中的最美逆行者——临淄法院干警许建武!
受台风“杜苏芮”影响,7月29日以来,河北省涿州市出现大暴雨和特大暴雨,多个地区发生洪涝和地质灾害,部分地区停电、群众被困、救灾物资缺乏。一贯乐于助人的临淄区法院干警许建武从新闻媒体得知河北涿州等地正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当地群众急需救灾物资时,他没有丝毫犹豫立即和在淄博市市立医院普外科担任护士长的妻子李永娟简短商议后,决定周五下班后把两个孩子交给老人照看,二人连夜奔赴河北涿州救援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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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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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33
■高青法院: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员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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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34
■巨野法院: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要尊重子女意愿!
刘某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生育儿子小李。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李跟随母亲刘某一起生活,父亲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万元,李某有探视权,刘某应保证孩子每年随李某居住不少于15天。李某称其探视孩子并接孩子到苏州居住14天后,刘某的父母却带走孩子,至今刘某不配合自己探视孩子,李某认为刘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虽经法官多次调解,但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已经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且没有工作,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刘某认为孩子并不想跟随父亲生活,强行带走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在开庭之前,法官询问了孩子的意见。小李已年满8周岁,具有选择跟随谁生活的权利。在法官对小李的询问中发现,他是个非常懂事且聪明的孩子,但小李对自己的父亲并不熟悉,连父亲名字都不记得,小李表示自己想跟着妈妈生活。询问过后法官又与双方沟通“按照孩子小李的意愿,孩子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选择开庭也是对孩子的伤害。”李某思考过后,决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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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