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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否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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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32

■郯城法院:工伤认定是否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乙公司承担某项目工程并将部分项目A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甲公司承包。甲公司又将A工程中的部分项目B分包给自然人徐某。经人介绍,姚某到该工地干活,在施工的过程中,姚某受伤。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判决确认:姚某与甲乙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案涉工伤认定不需要以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甲将其承包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徐某,姚某在徐某处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甲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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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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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法院“乡村振兴法官检察官工作站”揭牌

      8月8日,“乡村振兴法官检察官工作站”揭牌仪式在三涧溪村举行。章丘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a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发展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先后在黄河街道万人社区成立“幸福河无讼服务中心”,在高官寨甜瓜市场设立“乡村振兴法治驿站”,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前端,消弭于萌芽,形成了可推广、可复制的诉源治理经验。“无讼服务中心”被省委省直工委等评为省市区机关联动“双报到”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章丘法院坚持探索创新诉源治理新路径,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联合检察院在三涧溪村成立乡村振兴法官检察官工作站,派驻法官、检察官联合网格员、调解员流动开展诉前调解、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旨在搭建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直通车,把纠纷调处、案件审理、法律监督、预防教育等优质司法服务,打包推送到乡村百姓家门口,引导村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以良法善治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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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三次调解化纠纷,荣成法院“云端”促成跨越六百里的握手言和

      荣成一家机械公司和潍坊某商贸公司签订了防水材料购销合同,商贸公司为机械公司的防水工程提供材料并施工,机械公司需支付款项39000元。完工一个月后,顶棚就出现了透气透水问题,机械公司立刻通知对方维修,维修后两个月再度出现同样问题。机械公司一气之下将商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费用。

      立案后,承办法官秉承“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在详细了解双方诉求后,经过三次“云调解”,从利企便企、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围绕顶棚漏水修复、经济赔偿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最终,双方线上达成调解协议,商贸公司同意补偿机械公司650平方的防水材料,并赔偿安装费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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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法院:闻汛而动 驰援河北!致敬风雨中的最美逆行者——临淄法院干警许建武!  

       受台风“杜苏芮”影响,7月29日以来,河北省涿州市出现大暴雨和特大暴雨,多个地区发生洪涝和地质灾害,部分地区停电、群众被困、救灾物资缺乏。一贯乐于助人的临淄区法院干警许建武从新闻媒体得知河北涿州等地正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当地群众急需救灾物资时,他没有丝毫犹豫立即和在淄博市市立医院普外科担任护士长的妻子李永娟简短商议后,决定周五下班后把两个孩子交给老人照看,二人连夜奔赴河北涿州救援受灾群众。 

      细微之处见真情,点滴小事暖民心。许建武夫妇和队员们本次救援共计运送群众60余人,往返运送救援物资100余次。8月6日晚,在完成救援任务后,许建武夫妇连夜赶回临淄,默默无闻地回到各自的工作岗位。8月7日早晨7点30分,迎着清晨的一缕阳光,许建武早早地来到单位,和往常一样热情地和同事们打着招呼,好像什么也没发生。他换上心爱的法院制服,法徽在阳光下闪闪发光,许建武轻轻擦拭着心爱的法徽,也擦亮了一名法院干警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许建武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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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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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33

■高青法院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员工追偿?

2019年10月份,原告雇佣被告张某在高青县城道路上从事道路上的劳务保洁事务。2022 年 12 月 8 日10 时 50 分许,案外人隋某驾驶的载有案外人谢某的电动二轮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案外人谢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某无责任。谢某受伤后,向原告及被告请求赔偿损失,经高青县人民法院(2023)鲁 0322 民初 540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向谢某赔偿了11 812.23元,并为此负担了案件受理费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向被告追偿所支付的赔偿款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1 860.23元(11 812.23+48)及利息(以11 860.2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一年期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赔偿款2362.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异议,被告已自动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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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34

■巨野法院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要尊重子女意愿!

刘某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生育儿子小李。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李跟随母亲刘某一起生活,父亲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万元,李某有探视权,刘某应保证孩子每年随李某居住不少于15天。李某称其探视孩子并接孩子到苏州居住14天后,刘某的父母却带走孩子,至今刘某不配合自己探视孩子,李某认为刘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虽经法官多次调解,但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已经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且没有工作,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刘某认为孩子并不想跟随父亲生活,强行带走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在开庭之前,法官询问了孩子的意见。小李已年满8周岁,具有选择跟随谁生活的权利。在法官对小李的询问中发现,他是个非常懂事且聪明的孩子,但小李对自己的父亲并不熟悉,连父亲名字都不记得,小李表示自己想跟着妈妈生活。询问过后法官又与双方沟通“按照孩子小李的意愿,孩子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选择开庭也是对孩子的伤害。”李某思考过后,决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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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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