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职工下班途中发生疾病猝死,显然不能构成工伤。但并非说,单位一定不予赔偿。在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安排职工超长时间加班、高温作业等情况下引发疾病发生,经过鉴定确认因果关系的,单位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杭州一名22岁女孩连续熬夜加班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事发后,女孩家属称和公司法务联系过,法务明确表态不会负责,如果要申请工伤赔偿需要走法律途径。 近年来,年纪轻轻因加班猝死的事件似乎越来越多,类似情况下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通过下面案例分析,希望能够给企业和员工敲响警钟。 1、基本案情 康某公司是江苏南通市一家从事环保装饰材料生产的私营企业。朱某是公司喷漆车间员工,2019年8月1日20时3分,朱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公司门不久即摔倒。次日4时56分,朱某在距离公司北门300米处被人发现,120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其死亡。9月22日,当地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经尸检对朱某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朱某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2、工伤认定 2019年12月,朱某父亲和女儿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败诉后,2021年,朱某父亲和女儿以侵权之诉,将康某公司告上法院。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3、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审判结果大相径庭 因朱某父亲和女儿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康某公司对其构成侵权,一审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中,法院认为,朱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康某公司对朱某的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康某公司安排朱某于高温下在喷漆车间内长期超时加班工作,显然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康某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和朱某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还认为,康某公司应当预见违法用工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且明知朱斌身体可能存在基础性疾病仍安排朱斌在高温下长期超时加班工作,应当认定康某公司对朱某的生命健康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案虽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条件,但事发前“全月无休、加班近130小时”成为企业须担责的依据,因此认定康某公司应当对朱某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酌情认定,康某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改判康某公司赔偿朱某父亲和女儿36万余元。 4、典型意义 该案中,一审对因果关系要求的证明标准是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认定朱某父亲和女儿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康某公司构成侵权,从而驳回诉讼请求;而二审对朱家两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上则采用“高度可能性”,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康某公司在用工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与朱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部分支持了朱某父亲和女儿的诉讼请求。 来源:东营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