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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购买意外险伤者主张不得抵扣雇主责任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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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雇主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险获赔后,受害者主张不得抵扣雇主责任,雇主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基本案情】


徐师傅是新疆乌鲁木齐人,平时在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7年,徐师傅在工地进行工作时,发生了机器事故。许师傅的不慎被电锯所伤,造成手指被搅断。工友迅速把徐师傅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所坚定,徐师傅的伤情为八级伤残,误工期为360天,治疗费用5万元,后续安装假肢的费用5万元。
经各方确认,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是甲公司。甲公司把木工部分转包给项目经理张先生,张先生又雇佣了徐师傅从事具体的工作。甲公司在工人进场参加工作时,为工人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徐师傅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受害者于甲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徐师傅和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徐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流程进行理赔共计40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徐师傅23万元。
随后,徐师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张先生赔付各项损失40万、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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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受害者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后,能否向雇主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徐师傅的损害,应当由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为徐师傅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保险,徐师傅因此获得赔偿款23万元。甲公司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使雇员在发生事故后,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徐师傅前期获得的23万元赔偿款,应当在本案中扣除。张先生和甲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为40万-23万=17万。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当抵扣雇主责任,工头张先生赔付徐师傅17万元,甲公司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雇主出资替雇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目的是转移用工风险,对提高雇主的赔偿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一行为值得鼓励。如果雇主为雇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抵扣赔偿责任,那么以后雇主就不会替雇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反而伤害了雇员的利益。另外,法院判决保险理赔款抵扣雇主赔偿责任,并不影响雇员如数获得相应的赔偿。
来源:新疆某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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