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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病死亡 仲裁裁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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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赵某系某钢材加工企业操作工。2015年1月,赵某在公司车间工作时,突然晕倒昏迷不醒,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分析本案存在以下不确定因素,首先,赵某突然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明,如果想了解具体死亡原因就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赵某死亡原因鉴定;其次,如果认定工伤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标准问题,应按照上一年度(即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可是在赵某死亡时,2014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国家统计局并未统计出具体数字。

  赵某家属同意按照工伤处理,由于公司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故由律师协助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死亡认定的相关事宜。申请工伤认定除了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材料外,还要提供死亡时旁证人员的证明。在无法取得旁证证明的情况下,律师向市急救中心调取了120派救记录证明及急救病例记录,证明当时赵某是在公司死亡。经多次与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取得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同志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之后,由于赔偿金额与公司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律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决:仲裁委对工亡职工工伤认定(死亡)予以认可,赵某在职期间公司并未为他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故此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向赵某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14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约七十余万元。

  【案件解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于海亮律师、左莹律师认为:该案工伤认定死亡后的赔偿标准问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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