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3年3月17日进入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处从事电焊工作。2013年4月30日8时30分左右,陈某在单位车间用电焊机接管件时,被滑下的管件砸伤右脚,导致右半足截肢。
2013年10月25日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6日鉴定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工伤等级七级,同意安装右半足假肢。假肢公司开具证明半足假肢8000元,每四年更换一次。
陈某工资是发到银行,2013年3月份显示4000元,2013年4月显示工资为5682.5元,入职后未购买社保,未签劳动合同。
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装假肢费用、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48万多元。
【仲裁裁决】
1、停工留薪期工资:5682.5元/月*10个月=56825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82.5元/月*13个月=73872.5元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682.5元/月*6个月=34095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2.5元/月*25个月=142062.5元
5、假肢费用:8000元/次*8次=64000元(计算至70周岁)
6、未购社保经济补偿金:5682.5元/月*1个月=5682.5元
7、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682.5元/月*11个月=62507.5元
合计:439045元
【法院判决】
1、停工留薪期工资:5682.5元/月*10个月=56825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82.5元/月*13个月=73872.5元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682.5元/月*6个月=34095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2.5元/月*25个月=142062.5元
5、假肢费用:8000元/次*8次=64000元(计算至70周岁)
6、未购社保经济补偿金:5682.5元/月*1个月=5682.5元
7、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682.5元/月*0.5=2651.83元
合计:379189.33元
【律师解析】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陈某于2013年3月17日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应于2013年4月17日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陈某亦未能举证证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单位,故陈某应从2013年4月17日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予陈某,但是,陈某于2013年4月30日发生工伤,其后的10个月处于特殊的工伤医疗期间,陈某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故该10个月(即至2014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2、未购买社保的,假肢赔偿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