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工伤案例 • 正文

这一案例,企业错在哪里?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案例:

申某,男,1970年11月生,于1992年12月1日与驻云南曲靖市水电某局修造厂签订至1997年12月31日终止的5年期劳动合同。1994年4月21日申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及左踝。医疗终结后,厂方于1997年1月1日与申某续签2年期的劳动合同。1999年1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申某因伤情影响,在求职无望的情况下,于1999年1月21日到由靖市总工会反映问题,寻求帮助。

申某受伤医治过程为:申某受伤当天送往成都军区第六十九医院急诊入院,诊断为左足背皮肤广泛撕脱,左内踝关节骨折,左外踝分离,左足第一趾关节开放性脱位,左足大趾坏死。住院两月余,6月20日出院,其诊断证明书处理建议"符合军人三等甲级残废";同年11月29日到该医院复查,诊断证明书处理建议仍为"建议评残,符合军人三等甲级残废"。厂方于1994年12月19日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在第一个劳动合同尚差一年到期时又续签第二个劳动合同属实。

曲靖市总工会根据调查情况,在与该企业取得联系,交换意见后,提请企业将申某负伤及治疗有关资料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视认定、鉴定结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申某以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999年5月6日,由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申某工伤伤残等级定为七级。随后,企业通知申某领取有关费用,并向申某赔礼道歉,表示安排适当工作。

评析:

此因工致残案,企业的做法至少有3点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是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处理;二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三是经济补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首先,国务院1991年3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第1款"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报告"。本案,申某负伤,尽管企业给予及时治疗,但未立即按规定时限向有关部门汇报,且在医疗终结后,仍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企业的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劳动》第十七条第2款"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出现意外情况或违反劳动合同的现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发生,不得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即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企业在第一个合同期内,且申某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未向申某做任何说明,又与其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属企业单方面解除与申某的第一个劳动合同,其实质是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此种做法与上述条款规定明显不符。

第三,本案,企业明知在合同期内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除与申某的劳动合同,故与申某提前一年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以达到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逃避责任,不支付工作保险待遇和不给予经济补偿之目的。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对职工完全不负责任的态度,与上述规定是严重不相符的。

本案例说明了在《劳动法》实施5年来,个别用人单位仍存在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因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还应加大对劳动执法的监察和监督力度,促使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本人必须学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