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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无合同工伤补偿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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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导读: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因工伤致残的农民工阿强(化名)与四会市某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拄着拐杖的阿强当场向肇庆中院赠送了锦旗,感谢法官为其维权。至此,这宗多次进京上访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肇庆中院、四会市政法委、人大代表和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政法委的联手努力,终于案结事了。

案件

不满工伤鉴定进京上访

现年35岁的阿强是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镇地耶河村人。2006年10月10日,阿强来到广东省四会市某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方")打工,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11月18日,阿强在车间工作期间,不幸被布条打伤右膝,被送到佛山市中医院手术治疗。

经四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认定,阿强构成工伤。2008年3月11日,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阿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生活能自理,终结医疗期为2008年3月5日"。阿强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查。2008年4月2日,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鉴定,结论变更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八级,生活能自理,终结医疗期为2008年3月5日"。阿强仍不服,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2008年7月14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生活自理障碍未达级。阿强还是不服,开始其多次进京上访之路。

资方开除决定引发官司

厂方在阿强治疗期终结后,曾安排其做门卫工作,但阿强以行走不便为由,没有接受安排。2008年8月13日,厂方书面通知阿强3天内回厂签订劳动合同,阿强以不服伤残鉴定为由加以拒绝。2008年12月6日,厂方作出开除阿强的书面决定。阿强向四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生活费2万元。后者依法作出先予执行5000元的裁决,并于2009年12月29日裁决厂方开除阿强的决定无效。

仲裁裁定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厂方作为原告,诉请判令开除被告阿强决定合法有效,被告阿强辩称原告该开除决定违法,请求判令原告加倍赔偿各种损失合共11.7万元。2010年4月2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厂方的诉讼请求,原告需向被告阿强支付6345.3元,同时,驳回被告阿强的其他诉求。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上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

法官巧妙借力,手机短信不断

早在进入诉讼阶段之前,阿强就针对工伤鉴定结论多次进京上访。上级部门责令将该案列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年度最重大案件之一,并就如何稳妥解决阿强上访反映的问题组成专案组,由县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县信访局长、司法局长、维稳办主任为组员,到广东省四会市与当地党委、法院等部门协调解决该案。

肇庆中院受理该上诉案后,发现上诉人阿强信访反映的伤残鉴定及赔偿问题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如果就案办案的话,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终审结果基本上是维持一审判决。民四庭庭长谢肇雄察觉到,这宗简单的劳动纠纷蕴涵着复杂的社会矛盾,就案办案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缠诉缠访。于是,他将办案重点放在调解工作上。一方面,邀请在当地的省、市、县(区)三级人大代表直接参与案件的调解,主要做厂方的工作;另一方面,通过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党委政法委做上诉人阿强的工作,使其作出让步。

劳资握手言和,民工息诉罢访

经过各方艰苦调解,阿强最后答应以20万元为限,全面了结双方之间的所有争议。而厂方从一审判决的6345.3元,逐步同意增加到10万元,但遭阿强断然拒绝。调解陷入僵局,谢肇雄为增强说服力,根据现有的劳动及伤残赔偿方面法律法规,计算出阿强理论上可能争取到的各种补(赔)偿总额不超过8万元。,依法说理的短信、电话跨越贵广两省,在谢肇雄、松桃苗族自治县政法委书记、阿强和厂方代表的手机之间不断传递……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除了已经先予执行的费用、预支工资、垫付的医药费合共24828.3元外,由厂方另行一次性支付17万元补偿金给阿强,而阿强同意解除和厂方的劳动关系及了结伤残鉴定赔偿问题,保证就原争议问题息诉罢访。今年11月22日下午,专案组和阿强再次从贵州来到广东,在法院的主持下,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签了调解协议。

信息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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