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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些工伤情形,你该如何维权?(含挂靠、承诺不缴纳社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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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企业与劳动者法制观念的提高,劳动案件呈持续高位运行,其中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对于受伤职工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是能否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如何得到赔偿?在“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通过三则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传授劳动者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挂靠车辆雇员受伤 与公司无劳动关系能否认工伤?


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何却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


2017年4月,颜某在驾驶混凝土搅拌车时侧翻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全身多处外伤、左桡骨远端骨折。受伤后公司告知颜某,混凝土搅拌车是挂靠在其单位经营的,其实际车主是安某和薛某,颜某所受伤害由安某和薛某负责。颜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2017年8月,仲裁部门作出终止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案件,颜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甲公司分别与安某、薛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车辆挂靠在甲公司经营。同时双方签订了《挂靠运输协议》,约定车辆和驾驶人员参与甲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承运业务,驾驶人员工资由甲公司代为发放,甲公司可以向安某、薛某推荐或代为招聘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但用工关系仍属于两人。颜某系安某委托甲公司招用的驾驶员。


颜某在案件审理中并无证据证明甲公司与其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2017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颜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颜某以甲公司职工名义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月,市人社局认定颜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对此,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018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3月,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劳动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


虽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根据实际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员工承诺无需缴纳社保费 工伤后能否向单位索赔?


年逾五十的张某因原单位改制成了内退人员,2016年7月,张某在某之名公司重新找了一份电工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之后,张某向某之名公司写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因原单位继续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退休为止,故张某不需要某之名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向公司主张社保要求。


2017年2月,张某在为某之名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确定致残程度为八级。


2018年3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与某之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5月,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定某之名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费用20余万元。某之名公司不服,诉至梁溪法院,要求确定某之名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某之名公司诉称,张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原单位缴纳,并且张某也书面承诺无需某之名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在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时又提出与某之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请求确认某之名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辩称,其要求与某之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为享受一次性赔偿,某之名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要求某之名公司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某之名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张某在某之名公司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某之名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为此某之名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与某之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之名公司全额支付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之名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进入某之名公司工作,某之名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某之名公司应按照规定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某之名公司认为不需要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有二:一是张某自愿书写的放弃声明;二是原单位已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法院未采信的原因也有两点:


一是,张某出具的放弃声明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二是,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的是行业差别费率,不同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要经办机构特定的审核,不能代为缴纳。本案中,虽然原工作单位已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但仍不能免除再就业用人单位某之名公司的缴纳义务,也就是说,张某在履行某之名公司职务过程中遭受工伤,不能以原单位名义向社保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提醒一些用工单位,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再就业的原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要企图逃避这一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放弃声明也不能成为用工单位的“免死金牌”。员工未按实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只能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幼儿园未缴社保 保育员受伤是否要担责?


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幼儿园签订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公司向幼儿园派遣员工48名,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派遣员工的社保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保费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幼儿园每月结付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


李某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幼儿园的一员,在幼儿园保育员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工资1630元,但未给李某建立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2015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


2018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诉称,劳务派遣公司、幼儿园均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公司辩称,与李某仅签订劳务协议,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无需缴纳李某的社会保险费,并且李某已自行缴纳居民医疗养老保险费。幼儿园辩称,李某自身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用工单位没有过错,幼儿园因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将李某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近20万元;幼儿园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为李某建立职工社保关系并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因李某缴纳居民医疗养老保险而免除,劳务派遣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费的责任。幼儿园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明知应负担劳动者社保费用而实际未负担,对造成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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