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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劳动工伤典型案件!裁判要旨(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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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

——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浙江温州中院判决某公司诉曹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雇佣的人员与发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三中院判决刘某诉欧申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个人与承包人构成雇佣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落户北京不履行服务期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二中院判决合康公司诉孙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基于特殊待遇服务期而设定的违约金,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受案范围的审查标准

——江苏淮安中院判决刘某诉双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诉请的事项可否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以及诉请的损失是否确定等因素。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劳动关系之认定路径

——重庆长寿法院判决李清华诉太昌餐饮公司、锐速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在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之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举证证明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若举证不能,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安徽淮北中院裁定孔某诉双龙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河南焦作中院判决惠帮电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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