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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工伤、养老保险、社保基数等行政案例(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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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加强行政监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12个,其中涉及劳动用工的有7个。7个案例均极具代表性,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是否以存在劳动关系为认定工伤的前提、用人单位否认工伤而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情形的处理、工伤认定超期如何处理等问题提出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值得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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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徐某某与贵州省某县政府辞退决定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超过复议期限、法院没有实体审理的案件,应当综合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未发放辞退费,徐某某被辞退前有22年工龄未办理养老保险等事实,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维护徐某某合法权益,同时释法说理,引导徐某某提出合理诉求,促成持续12年的行政争议得到解决,赢得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共同认可。

  【案例简介】

  贵州某县中学教师徐某某,2008年7月请假外出,逾期15天不归,经学校催告仍未返回,经该中学决定,教育局、人社局审批,县人社局作出《关于辞退徐某某同志的决定》(以下简称《辞退决定》)。徐某某不服,不断上访。2014年10月,某县人社局作出了《关于徐某某要求撤销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辞退决定立即恢复工作的紧急请求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徐某某不服《辞退决定》和《答复》,于2014年11月27日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5年8月,徐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市中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徐某某的起诉,徐某某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该中院继续审理。该市中院以某县政府已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判决该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某县政府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徐某某的复议申请,徐某某不服,再次向某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中院以徐某某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为由驳回徐某某诉讼请求。二审、再审法院均以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徐某某上诉和再审申请。

  徐某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辞退决定并无不当;经调查核实,根据事业单位辞退人员暂行规定以及贵州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辞退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规定,该县中学应当发放辞退费,徐某某22年工龄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该案经过复议、6次诉讼和多次信访,12年间经司法行政、审判、信访等多机关处理,矛盾大,处理棘手。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信平带头办案,作为主办检察官分析研判案情,推动案件化解。检察机关说服徐某某放弃恢复工作等不合理诉求,引导其诉求转向获取养老保障,同时向行政机关建议依法依规发放辞退费并为徐某某办理养老保险。行政机关接受检察机关建议,为徐某某发放辞退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徐某某养老得到保障,自愿撤回监督申请、息诉罢访。




案例二



吴某与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

  【典型意义】

  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时,不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准确认定“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通过抗诉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行政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简介】

  2012年7月,吴某在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大楼工程拆除三楼模板时摔下受伤。吴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以其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吴某向河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吴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河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年2月,某区法院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某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吴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6月,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吴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某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河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建筑公司将某大楼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周某等人,吴某受周某聘用,在拆除模板时因工受伤,建筑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吴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2020年3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某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案例三



  韩某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后获得救济的权利。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厘清“工作岗位”等法律概念,通过依法提出抗诉,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行政判决。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否认工伤而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依法监督法院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充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能够获得相应医疗救济、经济补偿。

  【案例简介】

  韩某的丈夫薛某生前系某市保洁中心职工,其清洁打扫区域在该市河雍大道东段。2008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薛某在该市距离河雍大道3公里以外的缑村三街晕倒,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后韩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韩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判决,认为薛某的死亡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情形,判决维持市人社局所作决定。韩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某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决。韩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能否认定“视同工伤”,取决于职工受到伤害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不等于“工作场所”。本案中,薛某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选择离开工作场所前去就医,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和合理行为,劳动者的自救行为不能成为其丧失劳动权益保护和救济的不利因素,应当认定其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同时,市保洁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保管考勤表及签到簿的责任,其主张薛某死亡当天未上班,但不能提供当天的考勤表及签到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支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7月7日,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和市人社局处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0年9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薛某为“视同工伤”。




案例四



  张某与四川省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枫桥经验”化解矛盾。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促公正、赢公信,推动长达7年的行政争议解决。同时,向社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和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治理。

  【案例简介】

  张某认为用人单位某汽运公司少报其缴费工资基数,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投诉,市社保局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某汽运公司补缴相关费用。因缴费涉及张某和公司各自负担部分,双方因劳动人事争议,稽核整改意见书未履行。2018年,张某认为市社保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某汽运公司补缴,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一审行政判决认为社保局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属于履职,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张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某市检察院监督。

  某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虽无不当,但张某主张稽核整改意见书应得到有效执行的请求合法合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检察机关多次与社保部门、张某及汽运公司对接,厘清各自权利义务。考虑汽运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市检察院协调人社、社保等部门到企业召开服务座谈会,为企业在社保费减免、疫情补贴上开辟绿色通道,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4月16日,某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三方达成补缴养老保险协议,张某与汽运公司当场握手言和、消除积怨,当场撤回了监督申请。2020年4月27日,市检察院就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向市社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社保局全部采纳,推动对2011年以来1832份稽核整改意见书全面清理整改。




案例五



  宋某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从抗诉必要性出发,对于再审也无法解决实质诉求的,权衡抗诉监督与争议化解的利弊,着眼于解决当事人实际诉求,促成当事人和解。考虑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无法参与现场调处、签署书面材料,检察机关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举行公开听证会。同时,对于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湖北籍工人宋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建设公司(注册地在温州市甲区,以下简称某公司)位于乙区的工地工作期间受伤。宋某向乙区人社局投诉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乙区人社局书面回复称已立案进行处罚。2014年,宋某与某公司达成接受1.2万元工资补偿后放弃工伤补偿等权利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民事和解。同年12月,宋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至2019年间,宋某分别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撤销和解协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均被驳回。2016年8月,宋某向甲区人社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申请,要求责令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区人社局认为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决定撤销立案。宋某提起行政诉讼。甲区法院于2016年12月判决维持甲区人社局的决定,驳回诉讼请求。宋某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均被驳回。

  2019年10月,宋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温州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规定,结合宋某已经提供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违法事实,判决责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故原审判决不当;乙区人社局既未责令某公司为宋某缴纳社保,亦未移送甲区人社局处理,而甲区人社局未依法全面审查事实即径行决定撤销立案,其行为均存在不当。由于某公司已破产,宋某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补偿,温州市检察院引导宋某将诉求转到解决生活需要上来,以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商请乙区、甲区人社局达成给予宋某一定救济的化解方案。2020年4月2日,温州市检察院根据宋某远在湖北新冠肺炎疫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视频通讯平台,连线湖北省某县检察院召开远程视频听证会,辩明是非,分清责任,宋某撤回监督申请。温州市检察院与两区人社局发放救助金共计7万元。




案例六



  张某某与广西自治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予以救助,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因案加重贫困,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民生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退役军人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同时,鉴于张某某因工伤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司法救助,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帮助,让因案加重贫困家庭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并将“关爱退役军人”的要求落到实处。

  【案例简介】

  张某某系某县某单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聘用职工。2010年4月5日,张某某在门卫值班室拆饮水机时,因用力不当摔倒,碰到凳子边沿,导致胸部受伤,当日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食管破裂并破入左侧胸腔,右侧胸腔积液”。2011年4月28日,张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5月17日,某市人社局以张某某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随后,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张某某因不服法院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张某某的监督申请后,通过调阅审判卷宗和工伤认定档案材料、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向张某某及其工作单位、人社局等核实了有关情况,认为张某某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但其申请工伤认定确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同时,张某某是一名退役军人、其家庭是低保户,在本案的实体诉求有正当性、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给予张某某进行了司法救助。




案例七



  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沈某庆等五人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典型意义】

  工伤行政认定及工伤赔偿既关乎职工合法权益,又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抓住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通过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和与各方当事人多次协调,推动关联民事案件调解,就争议问题一揽子解决,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化解了长达6年之久的行政争议。

  【案例简介】

  2016年3月,沈某和在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沈某庆(系沈某和的父亲)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沈某庆遂向法院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某公司和某市人社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18年9月24日,某市人社局依据二审判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又对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至2021年期间,某公司、某市人社局、沈某庆对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先后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各2件。

  2020年12月14日,某公司向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市人民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法院调取原审卷宗以及关联的行政、民事仲裁案件卷宗,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就争议焦点进行研判。二是听取原承办法官、涉案三方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厘清来龙去脉。了解到双方从“对话”转向“对立”,对抗情绪严重。三是针对工伤赔偿问题与民事案件承办法官沟通,核实关联民事案件工伤赔偿情况,掌握双方实质诉求。

  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市人社局依据生效判决变更工伤认定结果于法有据;本案关联行政、民事、仲裁案件6件,诉讼关系复杂,沈某庆和某公司曾有和解合意,但多次诉讼导致矛盾不断累积。经研判,市检察院决定通过推动关联民事案件调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承办检察官多次与申请人某公司沟通,就两次工伤认定的依据、程序、救济途径以及法院调查的合法性等进行释法说理,并邀请人社部门同志详细讲解工伤认定政策;针对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的分歧,与双方及代理律师十余次面对面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某公司同意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意见,撤回监督申请;市检察院加强与法院衔接,推动某公司与沈某庆签订和解协议,沈某庆提起工伤赔偿民事诉讼自愿调解结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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