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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是否可以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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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侵权人已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受伤职工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之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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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朱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某科技公司为朱某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12月21日,朱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对于朱某交通事故,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朱某承担35%赔偿责任,其中误工费总额22156元,肇事方承担19490元,朱某负担2666元。后朱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给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性质均为工资待遇,均系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工资损失的赔偿,两者功能和性质相当,不宜重复享受,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朱某尚有小部分误工费损失,故对朱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支持并变更为2666元。朱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侵权人已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此处的工伤医疗费用指受伤职工因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受伤职工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之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依法存在两种请求权:一种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获得的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内的赔偿;而工伤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赔偿,不属于私法领域内的赔偿,两者并非同一性质。劳动者既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误工费等损失;也可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并非同一性质,工伤劳动者依法可以兼得,用人单位并不因劳动者获得误工费赔偿而免除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义务。

审理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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