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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续签不成,索赔双倍工资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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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03年2月26日,何先生进入某日资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日,何的劳动关系被转入投资公司关联企业日资食品安全研究公司,工龄连续计算;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008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劳动合同的备忘录,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09年2月25日,并调整劳动报酬。4月,何先生收到新的劳动合同,因对合同条款有异议,未签字。

  2008年10月,双方再次签订关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备忘录,对聘用日期、工作岗位及工资额进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仍至2009年2月25日;同时约定,3月20日所签备忘录作废,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本备忘录亦自动失效。

  2009年2月17日,何先生向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7月17日裁决,对何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何先生上诉至法院,称于2006年10月1日入职投资公司,后因工作需要被调至食品安全研究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每年2月26日调整工资。2007年9月3日,双方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2008年3月调整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但协商时未提供文本,自己因而拒绝。之后,曾多次为变更合同条款而要求与公司协商,均遭拒。现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自己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701元。

  食品安全研究公司辩称,已与何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无须向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签订的《备忘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何先生要求确认《备忘录》之部分条款无效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何先生仍为公司员工,因其尚处于医疗期,公司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不同意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及劳动者不愿订立等情况。

  本案中,原、被告就劳动合同的订立于2008年3月进行磋商,并形成备忘录。何先生于2008年4月收到新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双方再次磋商并形成备忘录,应当认为被告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

  备忘录对聘用日期、工作岗位及工资额作了明确约定。该备忘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劳动合同的特性,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故对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卢永良说法:续签不规范不等于未签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备忘录形式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当事人曾先后两次以备忘录方式续签劳动合同,并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事项进行约定。虽然这种方式不够规范,但只要备忘录没有明显违反法律的内容,就不能等同于未签劳动合同。

  原告在2008年4月收到新的劳动合同时,因对合同条款有异议而拒签。此种情况下,备忘录的约束力仍然有效至2009年2月25日,亦即原备忘录继续有效。所以,法院认定被告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正确的。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

  从本案联想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改动,损害一些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做法,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较多。有关部门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

  李居鹏说法:劳动者切忌过度维权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起诉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大幅增加。是否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能拿到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实际操作中,不少劳动者对该条产生误读,自以为只要不签合同,劳动者就有权利得到双倍工资;为得到双倍工资,或故意找各种借口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的签署日期,以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

  但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不例外。如果用人单位已履行诚实磋商义务,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过错不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已履行诚实磋商义务,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原告的权利也未因不签署劳动合同而受到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损害。因此,原告索要双倍工资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原则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应积极主动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千万不要因贪小便宜而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拣了芝麻丢了西瓜,最终可能失掉自己的职场信用。对于用人单位一时疏忽未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主动提醒,并告知其法律风险,如此反而可得到企业信任,也有利于自己的职场发展。

  当然,对于知法违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把握分寸,合理维权,得饶人处且饶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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