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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伤也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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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依伯,60多岁,退休后在一次做工时不慎摔伤,事后,陈依伯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劳动局以依伯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驳回。近日,连江县法院一审认为,受伤的陈依伯与相关企业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其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与其超过退休年龄无关。

 陈依伯1944年出生,退休后在福州连江某船务有限公司从事船舶油漆,一次他因木板架子倾斜摔下而受伤。随后,该公司向连江县劳动局为陈依伯申请工伤认定。可是,劳动局认为陈依伯受伤时已超过退休年龄,受伤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不予受理。

 申请被驳回后,连江某船务有限公司将连江县劳动局告上法庭。

 连江县法院认为,《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陈依伯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已经成为连江县某船务有限公司的雇工,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所以县劳动局应予受理,并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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