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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工亡者两老婆互掐俩娃供养协议达不成咋办,社保局搞清楚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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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深圳法院公布了

2018年度深圳市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今天

小编挑两个工伤案例

一起走近

这两个工伤案例看典型在哪吧~


案例一

1


汤某、陈某兰诉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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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兰系汤某全之母,汤某系汤某全之子。汤某全死亡被认定工伤后,陈某兰等人遂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陈某兰等人提交材料不齐,市社保局通知其补充材料。在市社保局审核陈某兰等人所提交材料的过程中,案外人尤某琴向市社保局提交《情况反映》,主张其系工亡员工汤某全的前妻,除汤某外,两人另育有一子张某(曾用名汤某),尤某琴主张张某作为汤某全的法定继承人同样有权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尤某琴向市社保局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张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市社保局收到尤某琴提交的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张某是汤某全之子,具有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市社保局遂告知陈某兰等人及张某,应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市社保局提供一个银行账号以便市社保局把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划入该账户。由于陈某兰等人不承认张某为汤某全之子,未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亦未向市社保局提交统一的银行账号,市社保局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陈某兰等人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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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汤某全因工死亡,陈某兰等人作为汤某全的近亲属,有权向市社保局申请核发汤某全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市社保局应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应予以核发。

市社保局主张其未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是陈某兰等人与张某未就张某是否是汤某全之子达成一致意见,未能提交统一的银行帐号,但《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未明确因工死亡职工的全部近亲属都应作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人,而是否提交统一的银行帐号仅涉及审核确定可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如何支付的问题,并不涉及申请人是否符合可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条件的认定,故市社保局提出的上述理由不是不予向陈某兰等人核发汤某全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责令市社保局对陈某兰等人提出的核发汤某全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裁判规则

社保部门审核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可自行增加审核的标准和要求。


典型意义

行政给付之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即核准。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性条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应法外提高行政给付的门槛。





案例二

2


黄某堂等人诉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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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职工蓝春某于1980年11月8日出生,于2013年10月21日入职第三人处。2015年12月15日,蓝春某在单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22日,黄某堂等人及深圳某加工厂申请工伤待遇补偿,市社保局于同日受理并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受理通知书》。经核实,蓝春某于2013年10月23日就职深圳某加工厂处,直至2015年12月15日,蓝春某一直是以“蓝翠某”名义在深圳某加工厂处工作,深圳某加工厂从2013年10月起以“蓝翠某”名义为蓝春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马山县公安局合群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蓝春某于2013年10月23日以蓝翠某身份应聘到深圳某加工厂处;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蓝翠某本人一直在老家广西南宁市居住。2016年10月27日,市社保局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认定深圳某加工厂及黄某堂等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市社保局提出的要求蓝春某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黄某堂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伤亡职工蓝春某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而亡,属工伤,但蓝春某并非以自己名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未与市社保局之间构成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市社保局作出的涉案《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黄某堂等人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冒名入职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依法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其没有与社保部门之间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提醒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做好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真实身份的核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对劳动者应诚信入职以防纠纷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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