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8日下班后,因天气下雨,靳某某在其就职的某服装公司安排的日常休息宿舍避雨,直至22时10分左右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事后,靳某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但县人社局依据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靳某某不服,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县人社局依法重作认定工伤决定。经审理查明,靳某某打卡下班后,因天气原因在职工宿舍避雨至22时22分离开公司回家符合常理,应属在合理时间内且途径事故发生地系原告靳某某从公司到家的必经之路。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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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靳某某在下班途中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除了判定双方责任外还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以便于证明员工是在上下班时间、回家的合理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以确保最终能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