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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放弃治疗后,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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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若劳动者的家属在其受伤后放弃治疗,且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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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顾

2021年3月,李某入职某公司。2021年5月14日晚,李某因脑出血在工作岗位昏迷,送至医院抢救。送到医院时,李某处于昏迷状态,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进行气管插管后,急诊医生建议由ICU医生会诊,并入住ICU进一步治疗。医生向其家属详细交代了李某的病情,以及在ICU治疗的预计结果。其家属表示拒绝进入ICU治疗,并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要求对李某采取基本治疗,拔除呼吸机,拒绝进行抢救及药物治疗。李某于5月15日晚呼吸、心跳停止,宣布死亡。

李某死亡后,其妻子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但李某生前所在的公司认为李某死亡系因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对工伤认定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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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立即与原告公司、李某的妻子张某和李某的主治医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李某突发疾病及入院治疗的情况。经与原告公司询问情况后得知,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与李某的妻子和主治医生询问情况后得知,李某当日入院后,经脑科医生会诊,因其出血量较大,无太大救治意义,预后恢复差,并非患者就诊时家属就放弃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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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死亡是抢救无效死亡还是其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

原告公司认为,家属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可以证明正是因为家属放弃救治才导致死亡的,如果不放弃救治李某还有生还的可能和抢救的价值,因此,李某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死亡是否归因于家属的放弃治疗,关键在于李某在入院后有无救治意义。

病人是否有抢救的意义及如何抢救是由医院进行专业的考量,医院经过诊断表示无救治意义的情况下,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决定,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家属的放弃治疗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

本案中,李某入院时无自主呼吸,出血量大,经脑科医生、ICU医生共同会诊,认为李某没有太大抢救价值,且预后差。李某家属在此种情况下,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后病人死亡的,可认定为经抢救无效,不影响认定视同工伤。

据此,法院依法判定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予以维持。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本案原告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故该案的工亡赔偿金等费用全部由原告公司承担。

3.法官释法

本案中,李某家属签署放弃治疗书后李某死亡还属不属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就要考虑李某家属签署放弃治疗书是否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呢。

对此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量。

首先,客观上需考虑放弃治疗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力。如果病情严重到无法改变死亡结果的程度,那么签署放弃治疗书对死亡结果的产生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某在入院时已经出现“神志不清,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的情况,经医生会诊认为其脑干出血量较大,考虑脑死亡,其家属放弃治疗是在医生告知病情及放弃治疗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后作出的选择,并非其单方肆意决断。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家属放弃治疗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力较小。

其次,需考量放弃治疗的主观状态,考虑本案的放弃治疗是“主动放弃治疗”还是“被迫放弃治疗”。

主动放弃治疗是消极的、人为阻断治疗的一种方式,在大概率可以救治的前提下选择放弃;被动放弃治疗,是综合考虑手术成功率、术后恢复以及减轻病人痛苦等多方面因素下的放弃。

在上述情形下李某继续治疗已无实际必要,医疗救治本身就存在诸多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其家属签署放弃治疗书并不能认定为漠视生命,在继续治疗仅有可能勉强延长李某生命至数小时后而无痊愈的情况下,家属作出放弃治疗决定存在主观上的合理性,在医疗实践中亦常见。在排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及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家属签署放弃治疗书与其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心得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积极救治的行为符合传统观念和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本案死者在两年前也经历过一次脑出血抢救的情况,其家属或许更深刻地了解术后恢复的困难与艰辛、“坚持救治”与“减轻痛苦”的两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家属作出什么选择都不应苛责,不能机械地认为家属选择签署“放弃治疗书”就是放弃了病患生的机会,应当理解到家属在抢救过程中面临的各方面的艰难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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