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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工伤,公司仍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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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逃避管理责任,宁波一运输公司竟然挂羊头卖狗肉,以承包协议之名行劳动合同之实,最后连职员受工伤也想一推了事。昨日,镇海法院审理了此案,员工的权利得到维护。

案例:无劳动合同,受工伤公司推责

曾某,安徽人,今年38岁。2011年11月,曾某经人介绍到宁波某运输公司驾驶货车,运输公司没有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汽车承包协议。名为承包协议,但实际上曾某车辆的运输业务全部由公司安排,不得接"私活"。由于打听到其他同事都是这么办的,找工作心切的曾某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今年5月,曾某在运货中脚部受伤,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公司称双方是承包关系拒绝对其赔偿。后经镇海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维权帮问:不签合同仍可确定劳动关系

记者:像这种只签承包协议的,如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

法官:虽然签的是承包协议,但在日常工作中,曾某需要按照公司安排的时间、地点装货,并且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这表明曾某的工作要接受原告单位的安排与管理,双方具有一定的人身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另外,货车的经营权实际完全由运输公司掌控,并不符合承包合同关系中承包人自负盈亏,享有自主经营权的特征。

记者:这种情况在用工单位中挺普遍,劳动者如何规避风险?

法官:一些企业用承包协议代替劳动合同,表面上省去了职工社保,实际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于企业没给职工办理社保,最终买单的还是企业。另外,劳动者还是要签正规的劳动合同,以便于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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