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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何照样双倍工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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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为何却败诉


职工入职后,多次拒绝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又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不料,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都支持了该职工的请求。这是为何呢?


2016年12月19日,张某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半个月后,销售公司要求张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以各种理由不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公司继续留刘某在公司工作。2017年11月21日,刘某向销售公司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销售公司以刘某拒签合同为由,不予支付。


对此,张某向销售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销售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经审理作出支持张某申诉请求的裁决后,销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销售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原告销售公司支付被告张某自用工次月即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无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为此付出代价。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销售公司在张某入职一个月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应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而非继续保留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合法权利,倘若用人单位放弃该权利,而继续像文中销售公司与张某那样保持劳动关系,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这一判决表明,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确实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为了什么目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法律规定,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就心存侥幸。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面临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风险。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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