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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同一公司两次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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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2010年3月应聘到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11月24日,夏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


伤愈后,夏某回到了工作岗位。


2012年8月16日,夏某在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为7级伤残。


2013年11月,夏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与机械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两次工伤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夏某的案情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形。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0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发生工伤的,符合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山东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第1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开庭审理,仲裁委查明,机械公司在夏某工作期间,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对于夏某主张的两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能获得支持的,但夏某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重复获得两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最高伤残级别,即7级工伤的标准享受一次。仲裁委于是作出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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