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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后,工人受伤怎么办?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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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致劳动者受伤,该承担何种责任?有人认为,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劳动者无法争取工伤保险待遇。有人质疑说,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强行认定劳动关系不妥。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5年3月

  河南省临颍县籍打工者贾兵经人介绍跟着包工头鲁某工作。鲁某与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就北京昌平回龙观西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外保温及涂料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贾兵被安排做保温工。

2015年4月底

  贾兵在工作中不幸从三楼摔了下来,造成左桡骨远端骨折、上腹部软组织挫伤。发生工伤后,包工头鲁某和建筑公司互相推诿,不但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费用,还拒付医疗费。

2015年8月19日

  贾兵向北京市昌平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于2014年3月9日至2015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

2016年1月26日

  昌平区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贾兵的仲裁请求。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7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认定建筑公司与贾兵存在劳动关系。

  昌平区法院指出,建筑公司与贾兵并非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而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特殊保护的用工主体责任。即在贾兵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由建筑公司就贾兵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贾兵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之外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2016年11月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兵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建筑公司所在地为丰台区)。

2016年12月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贾兵已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拾级。


经过“一裁两审判”,


2018年1月31日

  北京市二中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单位应当支付各项贾兵工伤待遇共计77923元,但驳回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近日,贾兵已经从法院拿到了这笔赔偿款。

该案判决后,不少律师认为,此案可以解决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致劳动者受伤该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该组织和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按理说,依据这一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问题是,法院会以‘工伤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属于存在向人民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未完成的情形为由,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没有认定工伤,就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无法确定赔偿数额。而要认定工伤,前提还是要确定劳动关系。”北京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对记者说。

该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目前,建筑工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主要由“包工头”管理,其工资也是由包工头发放,并没有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多数案例并不支持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要求建筑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贾兵一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照顾了劳动者,又不让相关企业承担工伤保险以外的责任。”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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