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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办社保,员工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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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员工办社保

怎么维权?

张某于2007年3月入职某农产品加工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月,张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再续聘。离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案件回顾


案件结果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不予受理。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过一裁两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本单位工作年限)。

案件评析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欠缴、少缴、补缴社保的争议,认为属于行政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保稽查部门投诉、举报。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主张。


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对于这一条件,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本人在个人窗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法院也认为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果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究竟如何计算呢?当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导致各地裁判不一。有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参照当地同类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标准,有的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还有的法院委托社保部门进行核算,但委托核算操作起来很有难度,因为职工本身社保就没有缴纳,社保部门也就没有核算依据。


当前,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争议频发,亟需出台统一规定,以便做到裁判有法可依,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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