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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该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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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系金湖某公司员工,2011年3月16日应聘到该公司工作,2011年3月17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致左手受伤,2011年3月31日李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赔偿款5400元,并于当日交付。2012年1月10日,李某的工伤被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2012年5月15日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2012年6月,李某不同意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并于同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认定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一旦达成赔偿协议,有关赔偿问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解决。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应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实,人民法院不宜随意认定显失公平,从而否定协议的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订立协议时,工伤认定决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显然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窘迫或缺乏经验,订立的明显有利己方,明显不利对方的合同,属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显失公平的合同须满足:合同一方具有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优势方利用了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双方达成的合同违反公平或者等价的原则。


  第一,劳动者在受伤后且未经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时,并不清楚其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在主张赔偿的问题上显然缺乏经验和底气,加之受到伤害后,其经济状况大多比较窘困和急迫,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了较为显著的优劣势对比。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其优势地位,如告知劳动者可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工伤认定和鉴定结果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则可认定其利用了优势地位。而本案中被告显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第三,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与劳动者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若该协议的赔偿款项显著低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应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协议。因为其行为是对劳动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从中受益,违背了公平原则。本案中,面对5400元的赔偿协议和工伤十级的鉴定结论,不难看出该协议获赔的金额的确远远低于其依法应获赔的金额。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工伤鉴定出来后即已知自己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于自己不利,且在一年内起诉至法院,因此,对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仲璐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评议意见


  关于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劳动用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争议问题。在法律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工伤事故,双方当事人完全有权自行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并非一概无效。实践中的问题在于,如果双方私了协议的金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者事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赔偿协议。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综上,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一般取决于两个要素,其一,双方协商的金额,是否显著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中间的差额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尺度?其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晓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是否明知赔偿金额低于或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因为尽快了结纠纷自愿主动认可了较低的赔偿金额?


  因此,在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者已经明确知晓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获赔的金额后,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协议中明确表示自愿接受较低的赔偿金额,应该认定为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依法认定为有效。而在未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事后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的,如协议金额显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将很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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