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皖政办〔2017〕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有序、规范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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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也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统一部署安排,推动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五统一”的目标要求。
二、完善配套政策。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授权,制定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等政策。各地要对照《暂行办法》等文件相关内容,清理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文件,与《暂行办法》等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抓紧进行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在全省统一的费率管理政策出台之前,暂执行本地原费率政策。
三、严格基金监管和调剂金管理使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核查工作,了解各地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管理等情况,对专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建立省级调剂金管理制度,设立省级调剂金专用账户,调剂金上解计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报表适时提出,各设区的市要按照上解计划和有关要求,及时将资金上解到省调剂金财政专户管理。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存在缺口的,按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调剂。
四、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7月按照《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整。工伤职工需要到设区的市之外的地区就医的,其交通费和伙食、住宿补助费参照《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地市,暂以该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或与该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持平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五、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工伤认定、鉴定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文书使用,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地要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管机制,按规定做好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基金预算的执行和监管,完善协议管理,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要按照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基础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按照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各项业务,推动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努力实现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要求。
七、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工作职责,主动协调财政、审计、地税等有关部门,保证信息沟通和业务衔接顺畅,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扩面征缴、基金监管、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八、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执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暂借、挤占和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切实保证基金安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