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7〕219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实施两年来,各地人社、住建部门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建设项目参保率不断提高,用工管理逐步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夯实工作基础,全面完成“同舟计划”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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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也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我省也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列入五大发展共享行动计划。因此,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今年是推进“同舟计划”最后一年,各地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务必按照“同舟计划”总体安排部署,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同舟计划”三年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
二、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发挥部门联动作用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各地人社部门要牵头会同住建、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部门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实并完善我省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措施。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将“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列为施工许可系统必选项,未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市人社部门可通过平台查询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了解建设项目数、用工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情况。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住建部门。
三、建立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互联互通和共用共享工作机制
各地人社、住建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从业人员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强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实现用工实名登记、用工考勤、工资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信息的归集整合和统一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强化建筑业资质资格管理,建立建筑业从业人员社保信息联动核查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营造参保单位办事更方便、更快捷的良好政务环境。
四、进一步推动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联系住建等部门,完善按月调度、定期通报、重点督查的工作机制,做到“辖区全覆盖,项目无遗漏”,巩固现有参保扩面成果,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形成常态化。人社部门要做好数据的汇总上报、分析研究和定期通报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分布、数量和人员使用等有关数据。各地对工作滞后、部门协调不畅、影响全省工作进展的地区,要加强联合督导检查,督促整改。今年,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领导小组将继续开展联合督查行动,统筹推进我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