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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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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规定,加快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允许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近三年来(起算时间自申请银行保函开立之日往前追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不能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或发生过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二)因拖欠工资问题发生过群访、集体访等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性事件,或存在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

   (三)在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

   (四)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被动用后未及时补缴的;

   (五)银行保函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的。

二、银行保函的开立及应用

   (一)银行保函种类应当是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原则上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

(二)银行保函的额度应不低于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核定的保证金应缴金额,未达到应缴金额的,不足部分由保函申请人现金转账至工资保证金专户补足。保函额度较大,一家银行机构不能足额出具保函的,可以由多家银行共同出具,但最多不超过三家。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由保函开立银行在保函额度内向受益人承担相应付款义务。

   (三)银行保函有效期截止的具体日期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参照各地工资保证金退还政策执行)。如银行保函到期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申请人应提前30日办理银行保函延期,否则应补缴工资保证金。

   (四)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供银行保函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材料。对符合工资保证金缴存规定的,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向施工企业出具缴存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三、银行保函的动用及补缴

   (一)动用: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动用银行保函的,由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出具索赔通知书,并告知施工企业。保函开立银行原则上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办理垫付手续。银行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二)补缴:银行保函被动用后,施工企业须在10日内以现金转账的方式补缴工资保证金,补缴金额不低于动用的银行保函额度。

四、银行保函的注销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因故终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在工地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不少于10日后方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施工企业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施工企业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向施工企业出具同意注销银行保函意见书。

五、其他事项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是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完善配套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宣传工作,让更多企业知晓政策、读懂政策、用好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资保证金制度中,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在全省范围三年内免缴工资保证金,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三年内或A级企业一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减免工资保证金。

   (三)为便于工作开展,已与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协商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示范文本,其他银行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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