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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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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近日,安徽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8年1月起实施,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同时,按照省级统筹有关工作要求,社平工资低于全省水平的地市,1-4级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予以保底,地区间待遇水平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此次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待遇调整增加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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