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
一、伤残津贴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
调整金额标准为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减去受伤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部分(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调整金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增加。
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二、生活护理费标准
生活护理费为: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待遇率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待遇率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待遇率为3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为: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待遇率。
供养一人的,抚恤金待遇率为50%;供养两人的,抚恤金待遇率为80%;供养三人及其以上的,抚恤金待遇率为100%;
对于
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金额高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四、工伤待遇的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退休金、工残人员的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五、其他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统计年鉴》公布的为准。统筹地区是指设区的市。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伤残人员,因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按本《通知》调整的待遇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