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各区人社局、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3]29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缴费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参加全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实行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20%,小于6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60%,小于等于8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因工死亡2人(含)以上的;
(二)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八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费率的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度调整浮动费率一次,将每次浮动费率的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将调整结果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