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关于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0.3%调整到0.4%。
二、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0.5%调整到0.7%。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执行。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