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工医疗救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cqgsbx@126.com
2.传真:023-88152393
3.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邮编:401120,并请信封上注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意见反馈”字样。
4.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
附件:1.《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
附件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保局、社发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工医疗救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24 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事故伤害备案,并根据职工遭受急性职业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经诊断(或鉴定,以下统称诊断)为急性职业病,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经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最初遭受急性职业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急性职业病诊断和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对经确诊的急性职业病,应当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明确职工遭受急性职业病的最初时间。
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急性职业病救治所需的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
附件: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 日
附件
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
序号 | 急性职业病种 | 序号 | 急性职业病种 |
1 |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 30 | 汽油中毒 |
2 |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 31 | 一甲胺中毒 |
3 |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 32 |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
4 |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 33 | 二氯乙烷中毒 |
5 |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 34 | 四氯化碳中毒 |
6 |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 35 | 氯乙烯中毒 |
7 |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 36 | 三氯乙烯中毒 |
8 |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 37 | 氯丙烯中毒 |
9 |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 38 | 氯丁二烯中毒 |
10 | 砷化氢中毒 | 39 |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
11 | 氯气中毒 | 40 | 三硝基甲苯中毒 |
12 | 二氧化硫中毒 | 41 | 甲醇中毒 |
13 | 光气中毒 | 42 | 酚中毒 |
14 | 氨中毒 | 43 | 五氯酚(钠)中毒 |
15 | 偏二甲基肼中毒 | 44 | 甲醛中毒 |
16 | 氮氧化合物中毒 | 45 | 硫酸二甲酯中毒 |
17 | 一氧化碳中毒 | 46 | 丙烯酰胺中毒 |
18 | 二硫化碳中毒 | 47 |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
19 | 硫化氢中毒 | 48 | 有机磷中毒 |
20 |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 49 |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
21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 50 | 杀虫脒中毒 |
22 |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 51 | 溴甲烷中毒 |
23 | 四乙基铅中毒 | 52 |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
24 | 有机锡中毒 | 53 |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
25 | 羰基镍中毒 | 54 | 溴丙烷中毒 |
26 | 苯中毒 | 55 | 碘甲烷中毒 |
27 | 二甲苯中毒 | 56 | 氯乙酸中毒 |
28 | 二甲苯中毒 | 57 | 环氧乙烷中毒 |
29 | 正己烷中毒 | 58 | 中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