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明电〔2020〕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市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节假日除外)。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六、做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稳岗补贴工作
受疫情影响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67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七、切实做好用工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市州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八、妥善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问题
各地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难以按法定时限办结的举报投诉案件,可相应顺延办理期限。要加强投诉接访工作的安全防护,向工作人员配发口罩及消毒器具,在接访场所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点,每天对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逐一测量体温。对体温超出正常值的,应立即劝其到指定医院诊疗,并告知举报投诉电话请其通过电话投诉;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员,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独立封闭区域隔离疑似感染人员,及时拨打0931-12320通知当地定点收治医院专人专车带离;在疑似人员离场后,要立即对其所到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坚决杜绝交叉感染情况的发生。
各市州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发生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第一时间报送。
联系电话:
厅值班室:0931—8410964(1月27日—2月2日)
厅劳动关系处:徐 霞 0931—8960763
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栾立民 0931—844056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