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补偿待遇申领程序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
申请条件 |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
办理材料 | 工伤职工申领工伤补偿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3)《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 (4)《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5)《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伤职工或监护人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需提供; (6)3R以上的近期全身生活彩照一张(1-4级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7)工伤职工监护人的证明材料(1-4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工亡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3)由死亡所在地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5)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户口簿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6)户口簿上未能清晰反映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复印件、亲子鉴定证明复印件、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等; (7)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8)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3R以上近期全身生活彩照每人1张; (9)不符合供养亲属年龄条件的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复印件); (10)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其他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有效的监护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符合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待遇的亲属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12)《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银行账户原则上为待遇受益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特殊情况如委托公证的可提供他人账户; (13)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并办结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手续后,及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领取《受理回执》; |
办理时限 | 经审核资料齐备的,自办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办理地点 | 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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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