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康复申请程序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原粤劳社〔2006〕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等标准(规范)的通知》(原劳社〔2006〕374号)等。 |
申请条件 | 因工伤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职工。具体情形包括: 1、尚在工伤医疗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2、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3、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列入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4、其他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情形的。 |
办理材料 | 1、《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及康复器具配置意见表》(未办理简易流程的提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社保卡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 4、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单位所属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康复的鉴定确认申请;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符合康复对象的,申请人凭相关鉴定结论或鉴定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属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康复资格确认手续; 3、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东莞市工伤康复中心)按规定发出《工伤康复通知书》。康复对象可凭此通知书在30天内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
办理时限 | 经审核资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天内办结。 |
办理地点 | 工伤保险科、镇街分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及康复器具配置意见表》 |
温馨提示 | 1、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康复对象发生符合社保报销的康复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依法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