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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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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减轻他们因病所造成的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拟定并下发了《关于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2〕388号),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进入了实施阶段。

  按照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逐月全额缴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目前我市共有91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条件,我局将按照文件规定,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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