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4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23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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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3588元、2870元和2153元。
三、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2元。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五、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于2021年10月底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