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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伤认定指南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工伤认定

办理主体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受理条件

见办事指南

法定期限

60天

办理期限

60天

办理地点

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65室

办理部门

社会保险三处

联系电话

65311533

收费依据和标准

监督电话

65310325

在线链接

办事指南

流程图

表格下载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服务对象

省本级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受理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

流程图: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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